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后,差价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计算并结清,结算对象是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这一规则来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上述两项价值的差价。
差价结算的条文依据与适用条件
该条例由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一条确立的是一项法定义务:只要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差价的计算和结清也在同一程序中完成。条文使用“应当”,不属于可由征收方单方决定是否结算的事项。
差价的确定以两处房屋的价值为基础。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因此,核对差价时,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各自的评估依据,是应当重点核对的内容。
旧城区改建中的地段要求
第二十一条还就一种特定情形作出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这里的“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是条文明确的地段范围,适用于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调换的情形。
此外,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这与差价结算是两项不同内容,核对时宜分别确认。
建议的核对动作
建议对照补偿协议逐项核对:协议是否载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等事项。第二十五条要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等订立补偿协议。差价的计算过程与两处房屋的评估价值,可以一并要求书面说明。
法规全文可查阅凌源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版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农业农村部政策法规栏目亦提供相关规范链接: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上述条文为全国性规定,不涉及地方特殊规则或个案结论,具体项目仍应以当地征收补偿方案和协议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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