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下,起诉期限的核对对象是复议决定书本身的送达材料:以收到复议决定书的日期为知道该行政行为的时点,自该日起六个月内起诉;原行政行为的送达材料用于比对内容是否发生变化、确认原行为的作出时间,不作为该情形下起算六个月期限的基准。
一、起诉期限指向哪一份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把这两条放在同一情形下适用: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的,被诉行政行为是复议决定,被告是复议机关,六个月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复议决定之日计算。复议决定书送达材料上的签收日期,就是核对这一时点的直接凭据。原行政行为的送达回证在该情形下用于两件事:核对原行为的内容与作出日期,以及判断复议决定是否确实构成“改变”。
复议决定是否属于“改变”,先看决定书主文如何表述。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内容不适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未正确适用依据的,以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的,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同时明确,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主文表述为变更、撤销或维持,会直接影响被告如何列明、起诉期限核对哪一份送达材料。
二、两份送达材料各自核对什么
| 材料 | 建议核对的内容 | 对起诉期限的作用 |
|---|---|---|
| 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邮寄签收记录、电子送达凭证或公告送达材料 | 文书编号与决定书是否一致、签收日期、签收人、送达地址 | 确定六个月期限的起算日期 |
| 原行政行为文书及其送达材料 | 原行为的内容、作出日期、送达日期 | 比对复议决定是否改变原行为;核对原行为作出时间与最长受理界限 |
| 起诉状及法院收件凭证 | 起诉日期、被诉行为指向、被告列明 | 判断起诉是否落在期限内、被告是否列明正确 |
核对时建议保持同一事项的对应关系:同一文书编号对应同一份签收记录,签收日期与邮戳、物流记录、电子送达时间相互印证。存在多次送达或补正送达的,按实际收到文书的日期分别记录,并在时间线上注明哪一次对应最终生效的复议决定书。
三、需要留意的期限边界
六个月是一般起诉期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条第二款还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涉及年代较久的原行为时,这一最长受理界限与复议决定的关系需结合具体材料进一步核实。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按第四十八条规定,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整理材料时,可以按“复议决定书签收日期—原行为作出与送达日期—拟起诉日期”做成一页时间线,并附上各份送达凭证的复印件,便于在咨询中快速核对起诉期限与被告列明。上述整理属于材料准备建议,具体起诉期限的认定仍需结合文书原件和案件事实判断。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二十六条,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公开文本: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2023年9月1日修订,公开文本: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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