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与本次变更申请事项直接对应的那份股东会决议,也就是决议内容能被变更申请书所载事项引用、且形成时间处于申请提交之前的那一份;另一份决议随后核对它与该决议的先后关系、内容差异和形成背景。日期不一致本身属于需要说明和印证的事实差异,并不当然决定申请材料的效力。判断顺序上,先看“申请要变更什么”,再看“哪份决议指向同一变更事项”,最后才看两份决议的日期差是否影响该变更事项的授权基础。
一、先核哪一份:以申请事项为核对依据
变更申请与股东会决议之间,是申请材料与申请事项的对应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行政机关审查的对象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因此核对的起点是与申请事项内容一致的那份决议,日期先后在内容对应关系查明之后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条第三款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同时明确:“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据此,两份决议哪一份被用作申请依据、其内容是否真实,首先由申请人负责说明;行政机关在需要核实实质内容时另行核查。先核与申请事项对应的决议,正是为了让“申请—决议—变更事项”三者能够一一对应,避免用一份涉及其他事项的决议去支撑本次变更。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与材料用途
| 顺序 | 核对对象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1 | 变更申请书 | 申请变更的具体事项、提交日期、所附决议的名称与份数 |
| 2 | 与申请事项对应的决议原件 | 决议事项是否与申请书一致、形成日期、表决结果、签字页 |
| 3 | 另一份决议原件 | 它涉及的事项、形成日期,与第一份决议是替代、补充还是针对不同事项 |
| 4 | 会议通知、签到、委托书等过程材料 | 两次会议是否真实召开、参会人与签字人是否一致 |
| 5 | 公司章程中关于表决比例和会议召集的条款 | 决议是否满足章程要求(此项需结合章程另行核对) |
按上述顺序核对,能够先固定“哪份决议支撑本次变更”,再解释日期差:两份决议针对同一事项且日期不同的,属于先后两次意思表示,需要说明后一份是否取代前一份;两份决议针对不同事项的,日期不同属正常情形,分别对应各自的申请事项即可。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该条第四项要求行政机关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这一规则可以帮助判断:日期不一致属于需要说明的补正事项,还是属于申请事项本身的障碍。
三、处理前提与边界
先核对应决议的做法,建立在“决议内容能够指向本次申请变更事项”这一前提上。如果两份决议均未涉及申请变更的事项,或者决议的签字、表决情况无法印证,则需先解决授权基础问题,再讨论日期。涉及具体提交方案、补正答复和材料整理的,可与律师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具体收费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日期不一致的说明方式,建议采用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应会议材料,逐项列明会议时间、议题、参会人员、表决结果和两份决议的关系,便于行政机关对照审查。上述内容为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行政机关的具体审查要求,以受理机关的告知和补正通知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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