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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政府信息公开律师费用咨询:多次申请与答复复核费用怎么核对

先给结论:在延安咨询政府信息公开多次申请、答复复核的律师费用,不能按一个“当地统一律师收费标准”直接套算;应当先把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律师服务费以及进入诉讼后的诉讼费分开,再以书面委托合同、收费票据和每次申请的工作记录逐项核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则上不收费,只有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行政机关才可以收取…

先给结论:在延安咨询政府信息公开多次申请、答复复核的律师费用,不能按一个“当地统一律师收费标准”直接套算;应当先把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律师服务费以及进入诉讼后的诉讼费分开,再以书面委托合同、收费票据和每次申请的工作记录逐项核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则上不收费,只有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行政机关才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先分清费用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这条约束的是行政机关的信息处理费,不是律师服务费。若行政机关主张收取信息处理费,建议核对是否有书面通知、计费依据和缴费凭证,并确认其是否以“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为前提。具体收费标准本次资料未载明,需另行向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或当地价格、财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多次申请还要看是否属于重复申请相同信息。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因此,核对律师工作量时,应把每次申请的内容、受理机关、答复类型分别记录;相同信息重复申请与不同信息分别申请,不宜混在同一项费用里核算。

多次申请与答复复核的核对顺序

核对对象 建议查看的材料 能核对什么
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的收费通知、计费依据、金额、缴费凭证 判断该项收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以及是否有书面依据
律师服务费 委托合同中的服务范围、申请次数、答复复核阶段、计费方式、付款节点、发票 核对账单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多次申请是否另行计费
诉讼费 如已进入诉讼阶段,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范围和标准核对 区分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与律师服务费,避免合并计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这条针对诉讼费用,不与律师服务费混同。

书面委托与金额边界

与律所洽谈时,建议把多次申请按“一申请一记录”整理:提交或签收日期、受理机关、申请内容、是否与在先申请相同、答复日期和答复类型、律师实际工作内容。这样可以看出哪些申请是独立工作,哪些只是同一事项的重复沟通。对“答复复核”,先确认它指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行政复议还是诉讼;不同阶段的工作范围不同,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本次资料未提供延安当地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也未提供律所报价或免费承诺,不能据此给出具体金额。核对具体费用时,建议以双方书面约定、收费票据和实际工作记录为准;如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则应单独核对该项收费的法定条件和书面依据。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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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政府信息公开律师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