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停通知所引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评批复版本不一致时,起诉前建议先核对关停通知正文实际援引的那份标准和批复,再回溯核对环评批复本身的版本、文号与时间。原因在于,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被诉关停决定的作出依据:通知引用了哪个标准版本、又据哪份批复认定企业不符合要求,直接决定起诉状“事实根据”怎么写。至于两份文件中哪一份在实体上对本次关停具有适用效力,涉及环评批复内容、排污许可记载和地方标准适用规则,本次资料未涵盖,需另行核对后再作判断。
一、先把关停通知的“依据链”固定下来
建议以关停通知原件(含文号、作出机关、送达日期)为起点,逐项记录:通知正文引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编号、版本号及发布、实施日期;通知是否同时引用环评批复,引用的批复文号、审批机关与批复日期;通知认定超标或不符合条件所依据的监测报告、执法笔录等附件。
这一步的作用是把“行政机关自己说依据什么”固定为文本,便于与环评批复逐项比对。通知未引用批复、只引用标准时,比对重点落在标准版本与对企业适用的批复、许可文件是否衔接;通知同时引用两者时,则核对通知所引批复是否就是企业持有的那份批复。
二、再核对环评批复的版本与时间对应关系
围绕同一建设项目,建议核对:批复原件文号、审批机关、批复日期;批复所依据的标准版本;建设内容、规模、工艺是否发生变动以及是否重新报批;排污许可证记载的执行标准版本。将上述信息与关停通知所引版本并排列出,差异点即为起诉前需要说明的事实。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顺序属于材料整理方法,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起诉前提。两份材料的差异本身不直接得出关停决定违法或有效的结论。
三、与起诉条件的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其中第(三)项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关停通知所引标准与批复版本的比对结果,正是组织“事实根据”的材料。
如关停通知的依据涉及国务院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是否提出一并审查请求,需在核对通知援引依据的具体形式后确定。
以上法条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咨询前可准备的材料分组
- 关停通知及送达凭证:核对作出机关、文号、援引标准与批复的表述;
- 环评批复原件及历次变更、重新报批文件:核对版本与时间;
- 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标准记载:核对与批复、通知三者是否一致;
- 监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等附件:核对通知的事实基础。
建议按“通知—批复—许可—监测”四组分别编号,同一事项的材料放在同一组内,便于比对时区分不同文书的形成时间与不同机关的表达。具体到本案哪份批复应作为主张重点、是否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可与律师结合上述原件进一步核实后确定。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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