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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行政赔偿律师咨询:赔偿请求人与实际受损人不同,咨询应核对哪些授权与损失材料?

在达州咨询行政赔偿、且赔偿请求人与实际受损人并非同一人时,咨询中需要核对两组材料:一组是请求人凭什么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包括身份关系和授权链条;另一组是损害究竟由谁承受、与违法行政行为有何关联、是否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也就是损失归属与因果关系。

在达州咨询行政赔偿、且赔偿请求人与实际受损人并非同一人时,咨询中需要核对两组材料:一组是请求人凭什么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包括身份关系和授权链条;另一组是损害究竟由谁承受、与违法行政行为有何关联、是否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也就是损失归属与因果关系。本次资料对应的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复议阶段的举证分配和驳回情形都有明文规定,可以据此确定核对顺序。若案件已进入诉讼阶段,诉讼中赔偿请求的主体与举证要求需另行核对,不能直接套用下面的复议规则。

一、先确认程序阶段和请求主体是否对得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进一步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赔偿复议案件,对于应当赔偿且能够确定赔偿方式的,应当作出具有明确赔偿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确定的赔偿数额确有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变更决定。

赔偿内容最终要落到具体主体和具体数额上,因此请求人与受损人不一致时,建议先确认受损人是否为行政行为实际指向或实际影响的对象,请求人是以何种身份提出请求,是受损人本人委托,还是基于法定代理等关系代为提出。这一层关系不清楚,后面的授权材料和损失凭证就无法对应。

二、授权材料:核对谁有权提出、权限覆盖到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请求及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日期,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写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据此,咨询时可以围绕以下内容整理,这些属于建议核对项,并非额外设定的法定提交清单:

  • 受损人与请求人各自的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还需核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授权委托书的出具人是否为受损人本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为有权代表人,出具时间与申请时间是否衔接;
  • 代理权限的范围是否写清,包括代为提出、变更、放弃赔偿请求,代为签收文书等;
  • 若涉及调解,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调解书须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才具有法律效力,代理签署的权限范围宜提前核实。

三、损失材料:核对损害归谁、有多少、是否已获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列明了驳回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这些情形可以直接作为损失材料的核对维度。

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原件来源、数额”分组比对:每份凭证对应哪一位主体、证明哪一项损害、数额如何形成;请求人与受损人不同的,逐项注明损害由谁实际承受、凭证在谁名下、相关款项由谁收取。这样整理有助于判断损害事实是否有据、因果关系是否连贯、是否已通过补偿等途径获得救济。

四、咨询中的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性质不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材料梳理、授权文件审查、复议申请与赔偿请求的准备等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本次资料未涉及达州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和地方特别流程,这部分需要向当地机构或承办律师另行核实。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2023年9月1日修订),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来源:官方条文汇编,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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