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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强拆维权律师咨询:现场照片与物品清单时间不对应,应整理哪些时间记录?

现场照片与物品清单时间不对应时,处理重点不宜先放在争论哪一份材料不真实上。更稳妥的做法是把两份材料各自涉及的时间拆开,固定原始载体,再按同一件物品、同一处位置、同一个经手主体归组,形成一条可以与征收程序节点对照的时间链。以下整理方法属于咨询准备建议,不构成对事实的认定。

现场照片与物品清单时间不对应时,处理重点不宜先放在争论哪一份材料不真实上。更稳妥的做法是把两份材料各自涉及的时间拆开,固定原始载体,再按同一件物品、同一处位置、同一个经手主体归组,形成一条可以与征收程序节点对照的时间链。以下整理方法属于咨询准备建议,不构成对事实的认定。

一、把“时间”分成三类分别固定

第一类是材料自身记载的时间:照片文件名中的日期、冲印或打印日期、清单落款日期与签收日期、每件物品的登记时间和登记人。这类时间只能说明材料上写了什么,不能单独证明材料形成于何时。

第二类是载体与设备时间:拍摄设备、存储卡、手机相册中原始文件的创建与修改时间,有无云端备份记录,设备系统时间是否被调整过。建议保留原始手机、存储卡和原始文件;经微信等转发的图片,其时间信息可能已经改变。

第三类是第三方可以验证的时间:报警时间与接处警记录、通话详单、在场邻居或见证人的陈述、村(居)委会人员到场时间、评估机构实地查勘的日期。这类记录不依赖当事人单方陈述,通常更容易核对。

二、按“同一件物品”整理清单对应的时间

物品清单的关键,是每件物品从哪里来、何时清点、由谁登记、当事人是否在场、事后是否收到副本,而不是只看这张纸的日期。建议逐项列明:物品名称与数量、购置时间及票据、放置位置、清点时间、登记人、在场人、签收或送达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清单应载明“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并规定“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需要说明的是,该条直接规范的是查封、扣押;强拆现场物品清点可以参照其形式要点核对,例如是否当场交付、是否有双方分别保存的版本、有无制作人和日期,但不能直接把该条等同于强拆清点的依据。

三、把材料时间与征收程序节点对齐

照片与清单的时间差,只有放到程序节点上才有核对意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且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据此可以核对:查勘记录上的日期与照片日期是否属于同一次查勘,签字人当时是否在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补偿到位时间、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实际拆除时间,建议分别列出,并保留对应文书与送达凭证。

以上整理完成后,可以按“材料自身时间—设备时间—第三方时间”分组提交,再与律师协商整理范围和计费方式。集体土地上房屋拆除涉及另外的规范,需另行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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