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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房屋征收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申请鉴定需要核对哪些期限?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核心期限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二条的明确规定。申请鉴定的对象是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结果,受理主体是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

对房屋征收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期限。

分别核对三个阶段

第一,依第二十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并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交书面复核申请,指出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依第二十二条,对复核结果有异议,鉴定申请期限从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算10日。应分别记录评估报告、复核结果的收到日期。

第三,依第二十五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技术问题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报告。该期限约束专家委员会的审核,与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分别核对。

后续补偿争议

第二十二条另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理。建议保存各阶段收件凭证、提交材料及鉴定意见。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官方全文转载: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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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