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表与工资表天数不一致,先补哪类证据
在镇江的工伤行政诉讼中,遇到考勤表与工资表同一月份工作天数不一致,先补哪一类证据,取决于这个月份天数差异所指向的争议焦点。如果争议焦点是“本人工资”或待遇计算基数,建议先补工资支付一侧的外部凭证;如果争议焦点是事故发生当日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建议先补考勤一侧的原始记录。两类材料用途不同,不存在法定的补证先后顺序;先补哪一类,应服务于待证事实。
还需要先分清一个前提:工伤行政诉讼中,证明被诉工伤认定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因此,职工或用人单位补充考勤、工资材料,作用是帮助法庭查明事实、动摇被诉认定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并不因此转移到由原告承担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
一、先核对“不一致”是口径差异还是事实冲突
在补充证据前,建议先把两份材料的制作主体、制作时间、原件来源和统计口径逐项对齐。工资表上的“天数”可能按计薪天数统计,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扣减未计薪请假;考勤表上的“天数”可能按实际出勤或打卡记录统计。两者口径不同,本身可以并存。核对清楚后再判断是否构成事实冲突,能避免把口径差异当成虚假材料处理。
二、按争议焦点选择先补的方向
| 争议焦点 | 建议先补的材料 | 材料能核对什么 |
|---|---|---|
| 本人工资、待遇计算基数 | 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工资签收记录、个税申报记录、社保缴费基数记录 | 工资表所载金额与实际支付是否一致,天数统计是否有支付凭证支撑 |
| 事故当日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 打卡或门禁记录、排班表、考勤原始台账、同期同事证言、现场监控 | 考勤表所载出勤是否与原始记录吻合,事故时点是否处于工作安排内 |
工资表通常有银行流水、个税、社保等用人单位以外的痕迹可供印证;考勤表多为用人单位单方制作,补强时更依赖打卡原始数据、门禁系统记录等形成于争议之前的客观留痕。这一差别可以作为安排补证先后的参考,属于整理建议,并非法定顺序。
三、自行取不到时的处理
打卡数据、监控视频等由用人单位或第三方系统掌握,职工一方难以自行调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还可以依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申请保全。是否申请、何时申请,需结合材料掌握情况和开庭安排具体判断。
准备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时,可以按“争议焦点—两类材料原件—口径差异说明—无法自行调取的材料清单”四部分整理,便于快速判断补证方向。律师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需另行协商确认。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具体案件的举证安排与材料取舍,建议结合被诉认定书载明的证据目录另行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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