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松原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遇到审核环节的意见与最终许可范围不一致,先核对对外送达的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再回溯核对审查、报送环节的记录:属于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核对下级机关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的报送记录;属于同一机关内设多个机构分别办理的,核对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的记录。核对的对象是文书上的作出主体、日期、许可范围、有效期限和送达凭证,以及与之对应的申请材料清单。
一、先核对对外发生效力的书面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019年4月23日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发布)
最终许可范围以书面决定记载为准,审核意见属于过程性材料。核对时建议比对:申请人名称与事项名称是否同一、受理编号与日期是否连续、许可范围与期限的表述是否与决定书正文一致、决定书是否加盖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这些要素能帮助判断“范围不一致”出现在过程意见与决定之间,还是出现在不同版本文书之间。
二、再看审查与报送链条
如果该许可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适用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此时应核对下级机关的初步审查意见本身、报送时间,以及随附的全部申请材料是否与受理时一致。
如果许可由同一机关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要求:“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此时审核意见可能来自内设机构,最终决定由机关统一送达,核对重点是受理机构与送达机构是否同一、两份文书的编号与日期能否对应。
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第三十六条还要求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陈述、申辩,相应记录也属于可比对材料。
三、材料核对清单
| 核对对象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适用条件 |
|---|---|---|
| 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 许可范围、期限、作出机关、日期、印章、送达凭证 | 各类许可均建议先行核对 |
| 内部审核意见 | 提出机构、形成时间、针对的申请材料版本 | 同一机关内设机构办理时 |
| 下级机关初步审查意见及报送记录 | 审查意见内容、报送期限、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随附 | 依法应先经下级审查、报上级决定时 |
| 实质内容核查记录 | 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对象与结论 | 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核实的情形 |
| 告知与陈述申辩记录 | 是否告知利害关系人、是否听取意见 | 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 |
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申请人、同一受理编号归集上述材料,先确定哪份文书是对外生效的许可决定,再逐份对照范围表述。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因法定情形变更或撤回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范围差异是否影响许可效力,需结合文书内容和具体程序进一步核实,不宜仅凭两份文本表述不同直接下结论。记录缺失或相互矛盾的,建议携带受理凭证、全部文书原件及送达材料,就具体事项向律师说明经过后再作判断。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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