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信息不存在”的答复,而答复描述的对象与申请内容对不上时,咨询前需要核对两类材料:一类是申请书与补正文书,用来确认申请指向的信息是否具备可检索的特征描述;另一类是行政机关的检索记录与答复文书,用来确认检索范围、关键词和时间能否覆盖申请所指的信息。把这两类材料按同一事项对齐,才能判断“经检索没有”这一答复是否有可核查的检索基础。
一、先核对申请与答复是否指向同一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答复方式作了分项列举,其中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这一答复的成立前提是行政机关已经检索,且检索对象就是申请人所指的信息。因此需要核对:
- 申请书原文对信息的描述,是否写明了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 行政机关是否曾以“内容不明确”为由要求补正。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
- 答复文书的落款时间与送达时间,可与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2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经批准可延长,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照,用于确认程序节点。
将申请书、补正告知书、补正回复、答复文书按时间排列,重点看三处表述是否一致:信息所属年度、事项名称、文件类型。表述错位往往就出现在这里。
二、检索材料可以核对什么
检索记录是“信息不存在”答复的核心事实基础。以下材料可用于核对检索是否覆盖申请指向的信息,属于整理建议,具体以行政机关实际形成的记录为准:
| 核对对象 | 材料形态 | 能核对的问题 |
|---|---|---|
| 承办机构 | 分办单、内部流转记录 | 由哪个部门检索,是否包含实际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业务科室 |
| 检索范围 | 档案目录、业务系统查询截屏、台账 | 检索的载体是否覆盖申请所指年度和事项 |
| 检索方式 | 关键词清单、检索时间记录 | 关键词与申请描述的特征是否对应 |
| 检索结果 | 查档登记、系统无结果截屏 | “没有”是基于何种查询得出的 |
| 协查情况 | 商请其他单位或科室核查的函件 | 信息可能由其他机关制作或保存时是否核实 |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信息,该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此类征求意见记录也可作为核对检索是否完整的参考。
三、区分处理与“不存在”的适用边界
答复将信息整体认定为不存在时,还需核对申请所指内容是否属于可区分处理的情形。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同时明确,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能够作区分处理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据此,核对时可以分别记录:申请指向的是已有文件、台账、批复等已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还是要求行政机关另行汇总统计。两种情形对应的答复理由不同,前者重点看检索是否到位,后者重点看是否属于需要加工分析的范围。
整理上述材料时,可以用一张对照表列出申请描述、答复表述、检索记录三栏,逐项标注一致或错位之处。这些材料能够帮助厘清答复的事实基础,具体答复是否合法、后续采取何种方式主张权利,需结合答复全文、检索记录原件及申请时的具体表述进一步判断。
本条所引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原文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查阅: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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