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21年11月17日,甲方小周与乙方XX公司签订《产品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投资乙方自有的XX产品,甲方投资标的产品投资款共计 50万元,甲方投资乙方标的产品为1年期,投资利润率为14.4%,投资期限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
乙方承诺,甲方对于标的产品每年的资产收益不低于投资金额的 7%,若甲方每年的投资收益低于投资金额的 7%,由乙方向甲方补足至甲方投资金额的 7%;若标的产品每年的投资收益高于甲方投资金额的 7%,高于部分由甲乙双方按照 7:3 的比例进行分配。
2021年11月17日,小周向XX公司指定账户付款50万元。2022年11月17日,小陈出具《担保协议》,载明:鉴于XX公司欠小周 50 万元及利息 7.2 万元,小陈自愿为小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到担保人约定的 2023 年 5月 1日时主合同的本金、利息未到小周个人账户,担保人应无条件地向小周立即清还保证范围内应付款项。
然而一年过去了,小周多次向XX公司要求支付收益和本金,但XX公司均未履行,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未果。故小周提起诉讼,并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冯娜律师代理维权。
一审判决:
恒略律师接案后,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发现这份合同虽然名为“投资协议”,实为小周向XX公司支付款项,在一年内定期获得固定收益,一年后收回款项的交易,小周不承担经营风险,双方实为借贷关系。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已到,XX公司应予支付本金及投资利率、利息。同时,小陈出具了《担保协议》,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意见,判决XX公司十日内偿还小周借款50万元、利息7.2万元,小陈就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提起上诉:
小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为不承担连带责任或发回重审。
《民法典》关于担保内容规定为:“主债权债务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小陈签订的《担保协议》上仅载明了主合同编号,并未写明主合同内容。小陈并不清楚主合同实质内容,仅仅知道主合同为产品投资合作,合作到期后公司要返还投资款和支付收益。
小陈担保的是投资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实际为民间借贷的情况下,就要考虑主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担保人担保的是借款还是投资款,担保内容是否有效。另外小陈签订《担保协议》时基于错误认识,被小周哄骗签订,不是小陈真实意思表示,小陈并不知道主合同内容,也不知道连带担保责任意味着要替公司还钱。担保已经超过担保期间;50万本金含有小周上一年投资的受益,有信贷偿还旧贷的情形。
小陈签署的涉案《担保协议》明确载明小陈系XX公司临泉分公司负责人,完全知悉主合同内容,并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小陈主张其并不清楚主合同实质内容,与涉案《担保协议》所载内容明显不符。
虽然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产品投资合作协议》的法律关系名实不符,但一审法院按照所隐藏的借贷关系进行处理并无不当。因现有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小周与XX公司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存在法定无效之情形,故并不足以认定涉案《担保协议》应归于无效。因小陈系XX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对于涉案交易模式应属明知,且按照借贷关系认定并未加重小陈的责任,小陈应依约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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