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股权代持埋隐患
2024年8月,张亚丽与周小刚、刘阳夫妻共同成立北京A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万,认缴出资时间为2029年8月1日。依据约定,张亚丽占股20%,周小刚夫妇两人占股80%。
因周小刚夫妇自称银行职员不便持股,三方口头约定,由原告代为持有,故A公司工商登记全部股权登记为原告。现因A公司陷入债务纠纷,周小刚夫妻不积极主动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亚丽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栋律师提起诉讼,向法院请求将原告代被告周小刚、刘阳持有的80%股权变更至两人名下。
争议焦点:无书面协议时代持关系如何认定?
本案核心问题归纳:在缺乏书面代持协议、对于是否存在口头股权代持协议存在不同意见的情况下,能否依据其他证据认定周小刚、刘阳的隐名股东身份? 主要集中于两点:
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合意?
是否实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庭审交锋:
(一)原告主张:代持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变更义务
为证明主张,王栋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多组关键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B 北京家人群”中,周小刚于 2024年8月16日提及“按 20% 和 80% 增资”,9月6日明确表示 “退你股”“配合过户法人”;张亚丽与周小刚的私聊中,周小刚曾提出 “转10万至张亚丽账户用于注册资本缴纳”。
通话录音:2024 年8月 27日,刘阳与张亚丽的通话中提及股权比例调整及公司管理分工,间接佐证股权代持合意。
合作协议与付款记录:周小刚以个人名义与天津B运动训练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支付加盟费5万元,A 公司实际使用该品牌配件,证明其参与公司经营。
公司事务文件:周小刚参与处理公司房屋租赁终止、学员赔偿等事宜,甚至在解除合作协议中明确A公司承担债务,显示其实际控制公司。
(二)被告辩称:否认代持关系,主张好意施惠
周小刚、刘阳共同委托律师答辩,核心观点如下:
无股权合意:双方未就股权代持达成书面或口头约定,张亚丽无法明确二人持股比例,工商登记显示张亚丽为唯一股东,决议文件中无代持记载。
未实际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张亚丽称二人的 “出资行为” 实为为孩子训练购买场地器械,属于好意施惠,而非股东出资。
无股东权利行使:二人未参与公司决策,张亚丽自行变更经营地址、注销税务,证明其认可二人与公司无关;刘阳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客观上不得对外经营公司,曾明确告知张亚丽。
法院审理:聚焦三大焦点,层层剖析认定代持关系
代持合意成立:
法院认为,虽 A 公司注册资本为认缴,双方未实缴出资,但代持关系成立的关键在于合意。周小刚在微信中明确表示 “转 10 万用于注册资本缴纳”,张亚丽知情并认可,此为对认缴出资的意思表示,足以认定双方存在股权代持合意。
周小刚实质控制公司:
证据显示,周小刚在公司筹建、选址、装修、办照等全流程中起决定性作用,且负责项目洽谈、人事管理,张亚丽的财务操作需经其同意。其以个人名义签订合作协议并支付费用,公司实际受益,上述行为远超 “好意施惠” 范畴,符合股东实际控制公司的特征。
股权代持份额:
张亚丽自认代持 80% 股权,周小刚与张亚丽的合意及实际控制行为相互印证,应认定周小刚持有 80% 股份;而刘阳的代持合意未在证据中体现,故不认定其股东身份。
法院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如下:
周小刚与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张亚丽将 80% 股权变更登记至周小刚名下;
驳回张亚丽对刘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周小刚与A公司负担。
鉴于股权代持通常涉及较大资金规模,且伴随协议效力认定、条款合规性以及行业监管等多重风险,一旦后续发生纠纷,股权代持协议将成为解决争议的核心法律依据。因此,强烈建议寻求专业股权律师的帮助,由其协助起草或审核协议,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有效,从而有效降低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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