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张权与刘翠芬系夫妻,育有女儿张雅和儿子张志强。1995年,张权通过单位房改政策以优惠价购得北京市海淀区某301号房屋(下称“涉案房屋”),与刘翠芬共同共有。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载明于1994年12月14日收到3000元,交款人张权;于1995年12月20日收到9276.3元,交款人张权。(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021年2月24日,张权在两位见证人李某、李某1的见证下立下代书遗嘱,明确表示其名下50%的房屋份额由女儿张雅继承。
2022年2月3日,张权去世后,张雅依据遗嘱主张继承,但刘翠芬与张志强提出异议。二人提出,张志强曾于1995年购房时出资9000元,应析出其产权份额后再分割遗产。双方协商未果,张雅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于大伟律师提起诉讼。
焦点问题:
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张雅提交的代书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作为继承依据?
张志强的9000元出资性质:该出资是否构成对房屋产权的共有主张?
出资关系如何认定:若出资成立,是借贷还是赠与?
被告主张:
出资应析产:张志强主张其1995年购房时出资9000元(工资由母亲保管),要求先析出该部分产权再继承。被告提交刘翠芬的退休证、张权收入证明等材料,试图证明出资事实。
庭审中变更主张:经法院释明法律风险后,张志强改称9000元系借款,要求按债务处理。
恒略律师:
遗嘱合法有效:于律师指出,案涉遗嘱由张权本人口述、两名见证人现场见证,代书人李某1全程记录并签名……符合《民法典》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合法有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故案涉遗产应按照遗嘱继承处理。
房改房产权归属特殊:涉案房屋系张权基于职工身份购得的房改房,产权归属由政策决定,与出资无关。即使张志强出资,因其不具备房改资格,出资行为仅能视为对父母的赠与或借贷,不构成共有依据。
法院判决:遗嘱优先,驳回被告诉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权的遗嘱形式合法、内容明确,且被告未举证推翻其真实性,故遗嘱有效;
房改房产权归属与出资无关,张志强的9000元即使属实,亦不构成产权分割依据;
被告关于借贷关系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且与庭审陈述矛盾,不予采信。
最终判决:张权名下50%房屋份额由张雅继承,继承完成后,该房屋由张雅和刘翠芬各占有50%的份额;驳回被告全部诉讼请求。
恒略说法:遗嘱要件与遗产规划的必要性
法律只保护“有准备的权利”,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既是对逝者意愿的尊重,更是对家庭和谐的守护。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需满足以下要件:
两名以上见证人:须为无利害关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全程参与:见证人须在场见证遗嘱订立、代书及签字全过程;
内容清晰:明确处分个人财产,避免歧义。
本案中张权的遗嘱完全符合上述要件,成为法院采信的核心证据。
启示:
提前规划遗嘱:通过合法形式明确遗产分配,尽量避免家庭纠纷;
注重形式合规:代书、打印遗嘱均需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保留书面证据: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应签订协议或留存凭证,避免口头约定难以举证。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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