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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罕见胜诉!吴佳妮律师攻坚克难,助村民告赢市政府行政赔偿案,获得满意赔偿款

在行政诉讼领域,面对“民告官”案件想要胜诉实属不易,而能成功打赢市政府作为被告的国家赔偿案,更是凤毛麟角。近日,我所吴佳妮律师代理的一起诉A市政府的行政赔偿案,便取得了这一来之不易的胜诉结果。其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坚定的维权信念,历经多轮诉讼,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满意赔偿,亦彰显了司法的公正力量。 案件简述: 原告刘淑芬…

在行政诉讼领域,面对“民告官”案件想要胜诉实属不易,而能成功打赢市政府作为被告的国家赔偿案,更是凤毛麟角。近日,我所吴佳妮律师代理的一起诉A市政府的行政赔偿案,便取得了这一来之不易的胜诉结果。其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坚定的维权信念,历经多轮诉讼,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满意赔偿,亦彰显了司法的公正力量。

案件简述:

原告刘淑芬、张权为夫妻。2007年,原告户申请在原宅基地翻建房屋,审批表载明户主刘淑芬,成员包括丈夫及三个孩子(含外孙),经逐级审批同意按规划方位翻建,划拨宅基地121平方米,多余地基交集体。2009年前后,原告户在曙光村三组建房,至2021年11月17日被拆,一直未装修、居住。(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1.被认定违法建筑遭强拆

为建设开发F区,A市政府2010年3月26日发布6X号补偿安置办法,2011年7月发布一期补偿安置细则细化标准。2011年12月31日,陕西省政府批复同意将相关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原告户房屋在F区一期规划及征收批复范围内。

因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10月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测绘公司测绘原告户房屋总面积814.78平方米,又委托评估公司评估,2015年10月26日出具报告,估价对象在2011年4月11日时点房屋评估总价值为1003488元。

2017年2月,被告发布新修订的一期补偿安置办法,调整补偿安置标准,对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对象、安置房屋面积、补助补贴、奖励等多方面作出规定,同时废止此前相关办法及细则。

2021年6月15日,征收实施单位称原评估仅121平方米为合法建筑,其余超建面积不纳入评估范围。2021年6月18日,评估公司补充评估结论为2014年1月30日估价时点,房屋评估价值176285元。

2021年11月17日,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等的情况下,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将原告的房屋拆除。

2.从确认强拆违法到申请行政赔偿

面对强势的公权力行为,原告感到无助与愤慨。经人介绍,原告委托了在行政诉讼领域经验丰富的吴佳妮律师。吴律师接手后,经过缜密调查取证,于2023年底代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2024年初,一审法院采纳了吴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被告行为的违法性得到了司法的最终确认,为后续的行政赔偿请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违法行为确认后,吴律师立即代理原告向被告某市政府提出了行政赔偿申请。在被告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后,吴律师随即代理原告提起了本案行政赔偿诉讼,提出六项诉求,包括恢复原状或按市场价赔偿房屋损失、赔偿物品损失、资金占用利息等。

律师攻坚:精准破局,直击争议核心

面对被告是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强势主体”,吴律师深知案件难度极大 —— “民告官” 本身面临举证难、程序复杂等多重挑战,而针对市政府的国家赔偿案,更是需要突破行政机关的权力壁垒;且此类案件中法院往往需兼顾行政效率与公民权益平衡。为此,她制定了 “夯实违法基础、明确赔偿标准、强化证据支撑” 的代理思路,展开了细致入微的代理工作。

1. 筑牢赔偿基础:依托生效判决锁定赔偿责任

该拆除行为已被两级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违法。原告于2025年2月24日向被告申请国家赔偿,被告至今未予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案涉房屋并非依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和强制搬迁,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坚持合理标准:要求按强拆时点市场价值赔偿

本案中,案涉房屋已被强制拆除,第三人某某公司在原址上修建了3号楼,因此无法恢复原状。本案系因违法强制拆除引发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原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强拆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合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既可以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也可以根据作出强拆时点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

法院可以摇号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方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

3.举证维权损失:全面主张财产损失及相关费用

吴律师耗时数月梳理案件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

提交宅基地翻建审批表、村组及街道办审核文件等,证明案涉房屋建设合法,审批手续齐全,并非被告所称 “部分违法建筑”;

以两审行政判决书为核心证据,明确强拆行为已被司法确认违法,被告应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提交房屋强拆前视频、照片、光盘等,佐证房屋实际面积、建设状况及物品损失事实;

收集同村村民张国强等人的拆迁补偿协议及对比照片,证明同区域其他村民宅基地上的多层房屋均按合法建筑全额赔偿,被告对原告区别对待无法律依据;

提交 EMS 寄件存根,证明原告已依法先行申请国家赔偿,被告未答复属程序违法。

被告答辩:主张 “部分违法”“按征收标准赔偿”

A 市人民政府在庭审中提出多项答辩意见,核心观点如下:

1.房屋合法性存在争议:主张原告房屋仅有121平方米具有合法审批手续,其余超建部分属违法建筑,不应按合法建筑全额赔偿。其提供了2017年已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法院判决,试图证明超建部分的违法性。

2.赔偿标准应适用征收补偿规定:认为本案实质是征地拆迁补偿争议,赔偿应依据其发布的《A市F区开发建设一期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17年修订)的标准进行,而非按周边商品房市场价。

物品损失已妥善处置:声称强拆前已为原告提供过渡房,并将室内物品搬至其中保存,不存在物品损失赔偿问题。

3.否定惩罚性赔偿及部分间接损失:认为原告主张的惩罚性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确认赔偿责任,为公民维权树立标杆

陕西省 A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吴律师相关核心观点,并作出了如下认定和判决:

1.赔偿责任成立:生效判决已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被告A市人民政府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房屋赔偿范围与标准:

a.面积认定:采纳测绘报告,确认房屋总面积为814.78平方米(砖混592.70㎡、砖木153.49㎡、棚68.59㎡),否定了被告主张仅赔121平方米合法面积的意见。

b.标准确定:法院认为原告房屋属集体宅基地自建房,不完全等同于商品房,直接按市场价赔偿依据不足。但为体现对违法强拆的否定性评价,决定在参照被告2017年新补偿安置办法中“房屋重置价”的基础上,上浮45% 确定赔偿单价(砖混1473.2元/㎡、砖木1305元/㎡)。最终认定房屋主体赔偿款为 1,073,470.09元,另酌情支持了棚户、库房等构筑物赔偿 6,295.53元。

3.物品等其他损失:原告未提交详细物品清单但部分损失客观存在,结合视频资料与生活经验,酌情支持了院场、搅拌机、零星树木及未妥善保管的物品损失,共计 24,650元。

4.补助费用与利息:支持了搬迁补助费2500元及搬迁奖励费10000元,合计 12,500元。否定了生活补贴、过渡费等请求。同时支持了以赔偿款为基数,自强拆之日(2021年11月17日)起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5.其他诉请驳回:原告主张的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租金损失等。

判决结果:

一、被告A市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张权、刘淑芬赔偿款共计1,116,915.62元及相应利息;同时,原告可在指定期限内取回被告保管的物品。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胜诉可以说是非常来之不易,在国内同类案件中都极为少见。一方面,“民告官” 本身面临举证难、程序复杂等多重挑战,同时更需要突破行政机关的权力壁垒;另一方面,律师不仅要对抗市政府的强势答辩,还要反驳 “违法建筑”“按征收标准赔偿” 等不合理主张,最终促成法院作出公正裁判,实属不易。

该结果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亦彰显了司法公正的力量,打破了 “行政机关行为不可撼动” 的误区。其意义在于:明确了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应承担的全面赔偿责任,否定了 “以拆违促拆迁” 的不当做法,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同时,本案也给广大被征收人带来重要启示:当面临补偿不合理、违法强拆等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困境时,应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必要时应委托专业律师及时介入,以帮助当事人在复杂的诉讼程序中占据主动,最大限度争取合法权益,让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应有的纠正和追责。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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