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先核对现场检查笔录所记载经营地址对应的租赁材料,再把关停通知所载地址的租赁材料放在同一张表上对照。环保关停的事实基础通常形成于现场检查环节,现场检查笔录属于法定证据种类,须经法庭质证、审查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先固定检查地址的实际使用人、租赁期间和场地权属,再判断关停通知指向的对象是否与检查对象一致,比对才有实际意义。
一、先核对检查地址租赁材料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现场检查笔录属于现场笔录,其记载的经营地址、检查时间、在场人员,直接影响行政机关对“谁在该场所经营”的认定。
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据此,关停通知所依据的现场检查材料由行政机关举证;先核对检查地址的租赁材料,可以先行确认检查当日该场所的承租人、实际使用人和租赁期间,为后续质证检查笔录与关停通知的地址差异准备基础事实。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二、两份租赁材料的对照维度
建议按同一维度并列整理,先看检查地址一份,再看通知地址一份:
| 对照维度 | 现场检查笔录地址对应租赁材料 | 关停通知地址对应租赁材料 |
|---|---|---|
| 地址表述 | 门牌号、楼层、院落或厂房编号是否与笔录逐字一致 | 是否与通知正文、送达回证一致 |
| 承租人/实际使用人 | 检查时在场人员是否为承租人、员工或转租使用人 | 通知所指向主体是否同一 |
| 租赁期间 | 是否覆盖现场检查日期 | 是否覆盖关停通知作出及送达日期 |
| 出租方与权属 | 出租方是否有权出租,有无产权或使用证明 | 同上,注意两份材料是否同一出租方 |
| 约定用途 | 是否约定用于生产经营 | 同上 |
| 形式与履行 | 原件、签章、租金及水电缴费凭证 | 同上 |
地址不一致可能来自门牌编制、厂区拆分、转租或搬迁等原因。这些属于待核实的事实差异,需要结合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记录、营业执照住所、水电缴费记录综合判断,不宜仅凭两份文书的地址文字不同就推断关停对象错误。
三、咨询前的材料准备
可以先按以下顺序整理:关停通知及送达凭证、现场检查笔录、两份地址各自的租赁合同原件、租金与水电缴费凭证、营业执照及经营场所证明。若有关证据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可以依法申请调取。上述整理属于便于说明事实的准备工作,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或委托前提。
咨询阶段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材料梳理、证据调取申请、质证意见准备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后另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二者属于不同费用项目。涉及抚顺当地受理与办理的具体安排,建议向拟委托的律所逐项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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