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提出更正请求时,建议先核对所涉政府信息记录的具体内容、自身与该记录的关联,以及能够说明记录不准确的证据材料;提交时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将材料提供给您认为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并留意该机关是予以更正并告知,还是依上述规定作转送处理或告知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务院;官方全文转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方全文: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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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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