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如果赔偿申请所列财产损失的购置凭证日期与扣押清单日期不一致,建议先核对扣押清单及查封、扣押决定书,再以购置凭证逐项对应。扣押清单由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机关当场制作并交付,能够直接界定被扣押财物的名称、数量和范围;购置凭证用于进一步证明同一财物的权属、购置时间和价值。两组材料日期不同,本身不产生哪一份当然优先的效力;核对的重点是它们是否指向同一物、同一权利人、同一期间。
先核扣押清单,锁定被扣押财物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该条同时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事项,并明确“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2011年6月30日通过,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c5b6bfc45a5e45ca91b4a1ad2a1d2d93.html)
据此,可以先以当事人保存的扣押清单和决定书为索引,逐项列明被扣押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当事人未保存的,可以向实施扣押的行政机关调取。先做这一步,是为了确定“哪些财物被扣押”这一事实范围,为后续与购置凭证对应提供比对基础。
再用购置凭证逐项对应
两组材料的核对维度可以并列如下:
| 核对维度 | 扣押清单及决定书 | 购置凭证 |
|---|---|---|
| 形成主体 | 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机关当场制作并交付 | 销售方、收款方或转让方出具 |
| 主要记载 | 财物名称、数量等;决定书还载明理由、依据和期限 | 购买人、物品名称型号、金额、日期 |
| 核对用途 | 确定被扣押财物的范围 | 确定权属、购置时间和价值 |
| 保存方式 | 一式二份,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 通常由当事人保存 |
对应时建议逐张凭证标注其指向的清单项目,并核对购买人与清单记载的当事人或权利人是否一致。购置日期早于扣押日期的,属于常见情形,重点核对物品名称、型号、数量能否一一对应;购置日期晚于扣押日期的,需要进一步核实该凭证与清单所载物是否同一,是否存在补开、换购、同类物混同或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无法对应的项目可以单独列出,再补充付款记录、照片、交接说明等材料核实。
日期不一致时赔偿请求的处理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2023年9月1日修订,公开文本: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两组凭证日期不一致,属于材料对应关系需要核实的情形,不替代对赔偿请求本身条件的审查。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仍需结合行政行为是否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以及损害事实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判断;国家赔偿的具体要件本次资料未展开,需结合案件材料另行核对。
如就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材料梳理需要协助,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准备事项,具体承接与办理安排以沟通确认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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