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廊坊准备行政赔偿咨询时,若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复议机关审理行政赔偿复议案件,赔偿请求人与实际付款票据主体不一致,先查赔偿请求人与受损财产、付款事项之间的实体关系:谁对受损财产享有权益、谁负担付款义务、票据付款属于代付、垫付、委托付款还是其他安排;再查票据与损害事实、违法行政行为之间的对应和因果关系。票据主体不一致本身不直接决定赔偿请求成立与否,关键在请求人能否证明自己受行政行为侵害并产生损害。以下以行政复议中的行政赔偿请求为场景;若已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规则需另行核对。
先核“请求人—受损权益—票据主体”的实体关系
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笔款项核对,而不是仅看票据抬头。以下为材料整理顺序,不是法定先后顺序:
| 核对层级 | 建议先看的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请求人与受损权益、付款义务 | 权属凭证、合同、付款义务来源、代付或垫付说明、亲属或单位关系材料 | 请求人是否承受损害、票据付款人为何付款、款项归谁 |
| 票据与损害事实 | 票据原件、银行流水、收据或发票、付款时间、金额、用途 | 票据是否对应同一笔损害、金额是否吻合、有无重复计算 |
| 行政行为与因果关系 | 行政行为文书、送达材料、受损清单、现场记录 | 损害是否由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
| 其他救济 | 补偿协议、已获赔凭证、退款记录 | 损失是否已通过行政补偿等途径获得救济 |
不同程序日期、不同主体角色可以不同,建议围绕同一事项、同一笔款项比对。付款票据是支付凭证,票据主体与请求人不一致时,需要进一步核实款项归属、付款性质和损害承受人,才能判断请求人主张的损害是否有事实根据。
再落到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其他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公开文本: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赔偿请求:(一)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二)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三)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四)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五)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公开文本:https://www.kashi.gov.cn/ksdqxzgs/c115966/202605/451dfa271e0f4bc7959531e136d2e513.shtml)
在复议审理中,上述条文把核对重点放在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其他救济和损害是否消除上。付款票据主体与请求人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核实款项归属和付款性质,才能判断请求人主张的损害是否有事实根据、是否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若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请求人无法举证,条文同时规定了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可结合票据原件、银行记录由谁掌握进一步核对。
咨询前可准备的材料
可以先把票据原件、银行流水、权属或合同依据、代付或垫付说明、行政行为文书、损害清单、补偿或赔偿记录按“主体关系—票据对应—因果关系—其他救济”分组。这样整理有助于说明同一笔款项的来龙去脉,也便于判断是否需要补充代付、垫付或款项归属材料。具体委托的服务范围和费用,建议以书面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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