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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沈阳工伤行政诉讼律师费用咨询: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与劳动合同签约主体不同,费用怎么问?

在沈阳咨询工伤行政诉讼的律师费用,建议把“一笔钱”拆成三部分分别问清:律师服务费、交给法院的诉讼费、鉴定等第三方支出;并在一开始就向律师说明“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与“劳动合同签约主体”不是同一单位这一事实,因为它直接影响委托主体、服务范围和计费基础。另需注意,行政诉讼案件与工伤赔偿案件均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在沈阳咨询工伤行政诉讼的律师费用,建议把“一笔钱”拆成三部分分别问清:律师服务费、交给法院的诉讼费、鉴定等第三方支出;并在一开始就向律师说明“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与“劳动合同签约主体”不是同一单位这一事实,因为它直接影响委托主体、服务范围和计费基础。另需注意,行政诉讼案件与工伤赔偿案件均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一、先说清主体关系,再谈费用

两个主体不一致,先要厘清的是三组关系,建议在咨询时按顺序说明:

  • 工伤认定申请由哪个主体提出,以什么名义提出;
  • 劳动合同与哪家单位签订,工资、考勤、社保由谁实际管理;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哪个行政机关,与上述两家单位分别是什么关系。

这样做的用途是让律师判断委托事项是一项还是多项。例如,劳动关系本身存在争议时,是否需要先行确认劳动关系,会改变工作量和报价结构。这一点属于需要与律师共同核实的事项,不宜在咨询前自行下结论。

二、三笔费用分开问,边界更清楚

律师服务费。 这部分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通过书面委托合同约定,计费方式、包含阶段、是否另行计费都应在合同中写明。本次资料没有沈阳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因此不宜套用任何“行情价”,应向拟委托的律所直接核对,并请对方书面列明服务范围。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行政复议、一审、二审、执行等分别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诉讼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同办法第三条明确,“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因此,交费范围与标准以该办法为准,律所不得在此之外加收。

同办法第八条列明了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是否落入上述某一项,需结合案件的实际类型核对,建议就此向承办律师确认,再判断诉讼费的预交金额。

第三方支出。 鉴定、评估、调查取证、差旅等费用,属于律师服务费和诉讼费之外的另项支出,是否发生、由谁承担、如何结算,同样建议在委托合同中单列。

三、风险代理的禁止范围要先排除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四项明确:“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工伤赔偿请求也在列举之内,因此咨询时应直接询问按计时、计件还是固定费用方式计费,而不必讨论“按结果分成”的方案。

四、咨询时可用的提问顺序

  1. 先陈述两个主体不一致的事实,并出示能反映劳动合同签约方、工资发放方、考勤管理方的材料;
  2. 说明目前所处的程序阶段(尚未申请、已申请未决、已进入复议或诉讼);
  3. 请律师列明拟议委托事项清单,逐项确认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4. 单独询问诉讼费是否属于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预交金额及退还规则;
  5. 要求把服务范围、计费方式、付款节点和第三方费用结算写进书面合同。

按这个顺序提问,费用谈的是同一件事的范围和边界,而不是笼统的“打这个官司多少钱”,后续也更便于核对账单与合同是否一致。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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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伤行政诉讼律师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