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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行政赔偿律师咨询前,财产损失清单与评估报告记载不一致需补哪些证明

财产损失清单与评估报告记载不一致时,咨询前建议准备四组材料:逐项差异对照、权属与存在证明、价值与评估依据、损害因果与时间线。这样律师能按同一财产项目核清差异发生在数量、规格、权属、基准日还是单价、成新率,并判断该项损失是否由被主张的行政行为造成。

财产损失清单与评估报告记载不一致时,咨询前建议准备四组材料:逐项差异对照、权属与存在证明、价值与评估依据、损害因果与时间线。这样律师能按同一财产项目核清差异发生在数量、规格、权属、基准日还是单价、成新率,并判断该项损失是否由被主张的行政行为造成。若赔偿请求在行政复议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一、先做同一项目对照表

建议以“单项财产”为单位逐项列明:财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存放或坐落位置、取得时间、清单记载价值、评估报告记载价值、评估基准日、差异原因、待补材料。不要把不同财产合并成一个总差额。购置日期、行政行为发生日期、评估基准日不同的,先标明各日期对应的价值口径;日期不同本身不当然构成矛盾。

差异情形 建议补充的材料 主要核对什么
清单有、评估报告未评 权属或占有使用凭证、购置合同与发票、付款记录、财务账册、现场照片视频、保管或盘点记录、评估现场勘查记录;可与律师核实是否需要补充评估或要求出具说明 该项财产是否存在、归谁所有或使用、是否在评估范围内
评估报告有、清单未列 产权登记、合同、付款凭证、纳税或经营记录、照片视频、第三方保管记录,并说明清单漏列原因 报告项目与本案损失是否对应
数量、规格、面积不一致 登记资料、测绘或验收资料、采购合同发票、出入库记录、带尺度照片、证人说明 以哪一数量、规格为准
价值、成新率不一致 购置发票、折旧账、维修记录、同类交易资料、评估报告全文及参数、基准日说明 差异由基准日、评估方法还是参数造成
权属或占有状态不清 产权证、租赁合同、付款记录、经营许可、纳税记录、现场占有使用照片 损失主体与财产关系是否清楚

如果评估报告未附现场勘查记录、计算过程或参数说明,建议先向出具方调取完整报告及附件。材料由对方或行政机关控制时,保留曾索取、被拒绝或无法取得的记录,供律师判断是否属于“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情形。

二、咨询前按顺序整理

  1. 行政文书:赔偿请求所针对的决定、通知、查封扣押清单、拆除记录、送达回证等,用于固定行政行为内容和时间。
  2. 权属与存在材料:产权凭证、合同、发票、付款记录、账册、照片视频、保管记录,按财产项目编号。
  3. 价值材料:损失清单、评估报告全文及附件、购置和折旧资料、维修记录、评估基准日说明。
  4. 因果与时间线:行政行为发生、财产受损、发现损失、评估勘查、沟通索赔的先后顺序,附照片、视频、证人说明等。
  5. 已获补偿或赔偿材料:补偿协议、收据、保险理赔、补偿决定等,用于核对是否存在重复救济。

在行政复议中审理行政赔偿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赔偿请求:(一)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二)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三)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四)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五)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上述材料分别用于说明损害有事实根据、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未重复受偿以及损害是否已经消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2023年9月1日修订),公开文本: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喀什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https://www.kashi.gov.cn/ksdqxzgs/c115966/202605/451dfa271e0f4bc7959531e136d2e513.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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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律师咨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