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附记“房改售房”而土地证仍记载“划拨”,说明房屋所有权来源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在登记上并不同步。就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国有土地征收中的律师费用咨询而言,可以先按征收程序把“房屋权属—土地权属—补偿评估”三组材料对应起来,再与律所书面确认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本次资料没有文山州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不宜据此报出金额。
一、先确认所处程序阶段和证载信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此,咨询律师前可以先核对:征收决定和调查登记处于哪个阶段、房产证与土地证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是否对应、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如何记载。这些信息决定后续需要审查的是登记衔接、补偿评估,还是委托代理范围。
二、房改售房与划拨土地的衔接核对
房屋来源材料。 可以核对房改售房批准文件、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房产证附记内容,确认“房改售房”对应的房屋范围、购房主体和登记时间。这部分材料用于说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依据,并与房产证记载相互印证。
土地权属材料。 可以核对土地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性质、用途、面积和四至。若土地证仍为划拨,需进一步核实该划拨土地是否已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是否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上述条文规范的是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环节。房改售房后个人房屋所占土地如何由划拨衔接为出让,还涉及房改政策和不动产登记的具体规则,本次资料未展开,建议另行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或专业律师核对,不宜仅凭两条证载信息直接推断权利状态。
评估中的权利性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三十条将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表述为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土地证记载划拨、房产证附记房改售房,属于评估时需要说明的权利性质差异,可以据此核对评估机构是否对房屋和土地的权利状态作了对应调查。
三、律师费用边界与委托准备
律师服务费与征收评估、鉴定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律师服务费则应以委托合同约定为准。咨询时可以书面确认:服务范围是否包括权属材料梳理、补偿方案审查、评估报告复核、协商谈判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代理;各阶段如何计费;差旅、复印等费用如何承担。本次资料未载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律师收费的具体标准,具体报价需向拟委托律所核实,不宜以本回答作为收费依据。
主要来源: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转载文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转载文本: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