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唐山政府信息公开律师:答复称信息不存在但申请指向文件有编号先查什么?

答复称“信息不存在”、而申请所指向的文件又有明确编号时,第一步要核对的是:答复机关是否围绕这个文号真正做过检索,以及答复书是否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所说的“经检索没有”这一情形上。文号是把“不存在”从一句结论变成可检验事实的关键线索。

答复称“信息不存在”、而申请所指向的文件又有明确编号时,第一步要核对的是:答复机关是否围绕这个文号真正做过检索,以及答复书是否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所说的“经检索没有”这一情形上。文号是把“不存在”从一句结论变成可检验事实的关键线索。

一、先看答复书用的是哪一项理由

第三十六条对依申请公开分七种情形作出规定,其中第四项的原文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这一项的前提是“经检索”。因此可以核对答复书是否只写了“不存在”,还是写明了检索的机构、载体、关键词和覆盖的年度范围。

还要注意理由不能混用。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需要加工分析属于“不予提供”,与“不存在”的事实基础并不相同,可以分别核对答复机关究竟依据哪一项作答。

二、核对申请书里的文号是否构成有效检索线索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列明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其中第二项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文号属于法条明确列举的检索线索,可以据此比对答复机关的检索记录是否覆盖了文件名称、文号、成文年度这几项。

如果申请内容本身不够明确,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可以核对是否收到过补正告知,以及补正后的表述与答复中的检索描述是否对应。

三、同时可核对的三项外部事实

答复期限。 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收到申请之日的确定方式见第三十一条。

是否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回复“不存在”与回复“不属本机关公开”,是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可以对照答复书的表述判断。

是否可以区分处理。 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文件中含有不宜公开内容,并不当然意味着整份文件不存在。

材料整理建议

可以把申请书、邮寄或线上提交凭证、签收回执、答复书及信封按时间顺序归入同一份清单,逐处标注同一文号出现的位置;把答复书所引条款与检索说明单独摘出,并列明检索范围、检索方式、覆盖年度三项待核信息。这类整理有助于把争议焦点固定在“是否经检索”这一事实层面,也便于后续与专业人士沟通时快速说明情况。

以上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可查阅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具体案件中答复是否合法,仍需结合答复书原件、检索记录及提交凭证进一步核实。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唐山政府信息公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