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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行政赔偿律师咨询:赔偿请求清单中搬迁费票据抬头与受损人不一致先核哪组?

在行政赔偿请求清单中遇到搬迁费票据抬头与主张受损人不一致,建议先核“主体关系”这一组:把受损人与票据抬头人之间的关联说明白,再核票据与本次搬迁损失的对应关系,最后核金额与支付凭证。抬头不一致本身不当然否定赔偿请求,关键在于能否说明票据所载支出与受损人财产损失之间的对应关系。 这一组要解决的是“这笔支出是不是受损人自己的…

在行政赔偿请求清单中遇到搬迁费票据抬头与主张受损人不一致,建议先核“主体关系”这一组:把受损人与票据抬头人之间的关联说明白,再核票据与本次搬迁损失的对应关系,最后核金额与支付凭证。抬头不一致本身不当然否定赔偿请求,关键在于能否说明票据所载支出与受损人财产损失之间的对应关系。

一、先核主体关系组:抬头人为何不是受损人

这一组要解决的是“这笔支出是不是受损人自己的损失”。可以整理:

  • 受损人的身份材料;
  • 票据抬头主体的身份或登记信息;
  • 代付、代垫、委托付款的说明或协议;
  • 付款账户流水,显示款项实际由谁支出。

常见情形包括家庭成员代付、关联主体统一结算、搬迁实施主体与财产归属主体不同等。核对时建议把“谁的钱、为谁的事、付给谁”三件事对齐,看能否形成一条完整的说明链条。这一组核清了,后续票据才有归属对象。

二、再核损失对应组:票据指向的是不是本次搬迁

主体关系明确后,再核票据与损失的对应性:票据记载的搬迁事项、时间、地点,是否指向本次行政行为涉及的财产;搬迁合同、租赁或权属材料、搬迁前后的现场记录能否与票据相互印证。这一组的作用是判断损害是否具有事实根据、是否与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包括“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以及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按这两条的适用范围,核对工作围绕“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展开,抬头差异属于需要说明的材料问题,处理结论取决于能否补齐这条说明链条。

三、最后核金额组:清单、票据与实付是否一致

金额组核对清单所列搬迁费与票据金额、实际付款是否一致,有无重复计算、跨项目混列。建议按同一搬迁事项分组汇总,逐项标注票据编号和付款凭证,便于对照。

四、费用边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规定,“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该条调整的是诉讼费用中的案件受理费;律师服务费不属于该办法调整范围,需要按书面委托合同核对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上述材料梳理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以上核对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先后顺序。整理时可先把主体关系说明放在清单前面,再附票据与付款凭证,便于受理机关和代理人快速对应。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公开文本: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原文: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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