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阶段,遇到许可条件与现场核查记录不一致,建议先核对许可条件这一端的依据文本,即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所适用的法定条件、标准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并被要求补正的申请材料;在确认比对基准之后,再核对现场核查记录的形成过程与记载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以法定条件和程序为尺度、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为核实对象,条件端是比对基准,记录端是核实结果的载体;如果基准尚未定位,记录与条件之间的差异就难以准确归类。上述顺序属于围绕证明对象提出的材料整理建议,并不属于法定先后顺序。天津的申请人或企业遇到此类问题,可以先按这一顺序把在卷材料分组编号,再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沟通具体案情。
一、先确认“不一致”发生在哪个程序阶段
第三十四条指向的是许可审查阶段的核查: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这一阶段形成的记录,服务于能否准予许可的判断。
许可作出之后的监督检查阶段会形成另一类记录。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该条适用于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与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审查阶段核查属于不同环节。
两类记录的证明对象并不相同:审查阶段的核查记录指向申请材料实质内容是否真实、申报情况是否达到法定条件;监督检查记录指向被许可人取得许可后的活动情况。核对之前先确认记录出自哪个阶段,再决定与哪一份条件文本比对。如果把监督检查记录直接拿去比对许可条件,容易得出与审查决定无关的结论。
二、条件端需要核对的三层材料
第一层是条件与标准的规范来源。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判断是否准予的尺度是“法定条件、标准”本身,核对时宜找到该许可事项所依据的规范文本及具体条款,避免只依据办事指南中的概括表述。
第二层是行政机关在受理与审查中实际适用的条件口径。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受理环节的分项处理方式,其中一项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告知中所列的条件与材料要求,往往就是审查中实际使用的比对口径;把补正告知与最终决定所引条款对照,可以看出条件表述在程序中是否发生过变化。
第三层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既是核查的对象,也是判断记录所载事实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的参照。
三层材料核对完毕,才能确定“许可条件”在本案中具体指哪几项要求。条件端尚未定位时,记录与条件之间的差异很可能只是表述差异,或者双方各自适用了不同条款。天津本地是否对特定许可事项另设细化条件或材料清单,本次资料未涉及,需按该事项现行有效的规定另行核对。
三、记录端需要核对的形式与内容
形式方面,先看形成主体是否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这是第三十四条对核查的明确要求;再看记录是否载明核查时间、地点、对象与方法,是否有核查人员签字。若该记录属于许可后的监督检查记录,第六十一条还要求“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且“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程序方面,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此种情形下,需一并核对告知与陈述申辩的记录是否在卷,记录中的事实描述是否经过双方当面确认。
内容方面,看记录所依据的判定标准是否与条件端一致,看记载的事实对应申请材料的哪一项,看记录是否只写结论而未记载查看、测量、比对的过程。记载越具体,与条件条款的对应关系越容易建立;只写“不符合条件”的记录,往往难以判断究竟不符合哪一项。
四、三类不一致情形对应不同的核对重点
第一类是基准不一致,即记录按照某一标准作出判定,而条件端适用的是另一条款。此时核对重点回到条件端,先确认应当适用哪一条款、该条款的现行版本与施行日期,再回到记录比对。
第二类是事实不一致,即记录描述与申请材料描述不同。此时核对重点是记录的形成过程:核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查看方式,以及申请人对相关事实的说明。申请人可以依据第三十一条就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说明;在符合第三十六条适用前提的情况下,也可以就相关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类是记录形式欠缺,即人数、签字、时间、对象等要素存在缺项。此时可以把记录形式的核对提到前面,先判断该记录能否作为审查判断的依据,再讨论与许可条件的比对。形式要素影响后续比对的意义,顺序上作此调整更为经济。
五、决定作出后的材料归位
第三十八条要求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整理材料时,可以把决定书、理由说明、送达凭证与条件文本、核查记录放在同一组,按“条件依据—申请材料—核查记录—决定与理由—送达”的顺序编号。这样排列的作用是让每一处差异都能落到具体条款和具体记载上,便于在咨询或后续程序中快速定位。
六、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材料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建议注意 |
|---|---|---|
| 许可事项所依据的规范文本与条款 | 比对基准是否准确 | 核对版本与施行日期 |
| 受理凭证、补正告知 | 审查中实际适用的条件口径 | 注意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的记载 |
| 申请材料全套 | 核查对象的具体内容 | 注意提交时间与版本 |
| 现场核查记录 | 判定过程与事实记载 | 注意人数、签字、时间、方法 |
| 决定书及送达凭证 | 理由说明与救济告知是否完备 | 注意不予许可的理由是否具体 |
| 告知、陈述申辩记录 | 相关程序是否履行 | 注意第三十六条的适用前提 |
上述清单用于自行梳理,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目录,也不改变行政机关依第三十四条进行审查与核查的职责分工。整理时建议对同一事项的材料使用同一编号,避免把不同阶段、不同对象的记录混在一处比较。
仍需核实的事项
本文的核对顺序是围绕证明对象提出的整理建议。以下事项仍需进一步核实:天津当地对该具体许可事项是否设有细化条件或地方材料清单;现场核查记录的原件来源与归档情况;记录形成人员的身份与人数记载是否完整。涉及委托的,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以与律所签订的书面委托约定为准,律师服务费与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建议分别列明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结合上述材料分组情况进一步沟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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