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否得到支持,主要取决于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制作或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以及是否落入不予公开或可以不予提供的情形。在北京东城区提出申请,还需要注意受理机关、答复期限、补正与收费等具体规则。涉及材料判断、答复异议或需要代理服务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确认相关服务与承接条件,咨询电话:4009003957。
先弄清“政府信息”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把政府信息限定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个定义有两个要点:一是产生于行政管理职能,二是已经存在并可查找到载体,而不是行政机关为了答复而专门汇总、分析、加工出来的新信息。
第三十八条进一步说明,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情形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申请人希望获得统计结论、原因分析或办事评价时,往往需要先判断自己真正要的是原始记录,还是要求机关另行制作一份材料。后一类诉求容易被认定为不属于公开范围或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还划出两条边界: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该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途径。
东城区申请的受理与管辖思路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谁制作、谁保存、谁负责公开”的基本逻辑。申请前第一步不是写理由,而是确定向哪个机关提出。东城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各自公开其在履职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区级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具体申请仍应指向掌握该信息的机关。
如果申请的事项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条例规定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同意公开。这意味着共同制作信息的办理可能涉及机关之间的征询环节,申请人需要预留相应时间。
若申请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要求该机关告知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的机关的,应告知该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第三十七条则要求,申请内容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并对不予公开部分说明理由。这两条决定了收到“不属于本机关”“部分不予公开”答复时,仍有继续核对的余地。
答复类型与期限要点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列举了几类常见答复: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可以公开的,提供信息或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决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该信息的,告知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理由并可告知负责机关;重复申请相同信息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有特别规定的信息,告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需要留意的是,“信息不存在”与“不予公开”是不同结论。前者指向检索结果,后者指向公开与否的实体判断。申请人收到答复后,可先核对答复是否针对申请所指向的具体文件、时间段和制作机关。
费用、更正与阅读帮助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五条还规定,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不予处理。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可以要求更正。有权更正的机关审核属实后应予以更正并告知;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或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机关提出。
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帮助。多个申请人就相同信息提出申请且该信息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申请人认为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广泛知晓或公众参与决策的,也可以建议纳入主动公开。
申请材料的整理与常见风险
一份便于核对的申请,通常需要准备以下内容:
| 准备事项 | 作用 | 缺失时的处理 |
|---|---|---|
| 信息名称或指向明确的描述 | 让机关能够定位到具体文件 | 描述过于概括时可能被要求补正或按加工分析处理 |
| 时间范围与制作机关 | 缩小检索范围 | 范围不明时答复可能指向不准确 |
| 申请用途或与自身关联的说明 | 部分信息涉及自身记录时的核对需要 | 不代表必然影响受理,但应如实说明 |
| 获取方式与形式要求 | 便于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 | 按要求提供可能危及载体安全或成本过高时,机关可通过电子数据等形式提供或安排查阅、抄录 |
常见风险包括:把咨询、投诉、信访事项写成公开申请;要求机关汇总统计或作出判断;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还有一种情形是,申请对象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有特别规定的信息,此时需要按相应法律、行政法规的渠道办理。
常见疑问
问:申请后对方答复“信息不存在”,还能做什么? 答:先核对申请描述是否已明确到具体文件名称、文号和时段,再对照第三十六条关于检索结果的告知要求,判断答复是否对应了申请事项。如涉及自身相关记录且确有证据证明记录不准确,可另行依据第四十一条提出更正要求。
问:行政机关可以收取费用吗? 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费。只有申请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才可能涉及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遇到收费告知时应核对依据与标准。
下一步可以先做三件事:确定掌握该信息的东城区具体机关,把申请指向写到文件名或可识别的范围,保留提交与答复的完整记录。若涉及材料补正、答复异议或需要就公开申请事项委托办理,可携带案件所在地区、当前阶段与关键材料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具体适用需结合个案和有效依据,服务事项及费用以确认与书面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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