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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作为行政复议证据,要经什么审查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电子数据作为行政复议证据,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三条的明确要求:该条一方面把电子数据列为行政复议证据的法定种类,另一方面规定包括电子数据在内的各类证据,均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作为行政复议证据,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三条的明确要求:该条一方面把电子数据列为行政复议证据的法定种类,另一方面规定包括电子数据在内的各类证据,均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与审查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三条列举了八类行政复议证据,电子数据位列第四项,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并列。该条同时明确,审查主体是行政复议机构;也就是说,对电子数据是否属实的审查,由审理该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构进行,而不是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自行认定。

“审查属实”是作为认定根据的条件

条文规定:“以上证据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根据。”其中“以上证据”涵盖电子数据,“才能”表明审查属实是前置条件。电子数据虽以数据形式存在,但在证据资格和审查要求上,与其他证据种类适用同一条规则;条文对电子数据的表述并未另设不同条件。

建议在提交或核对电子数据时,将其列入证据清单,并留意行政复议机构对证据是否审查属实的案卷记载;如需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材料,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三条,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条文全文见官方链接: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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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