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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商铺拆迁律师委托流程中,执照与委托书经营者名称不一致,核对哪份?

先核对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名称。 在商铺拆迁案件的律师委托办理中,营业执照是登记机关核发的主体身份凭证,授权委托书则是委托人就特定事项作出授权的意思表示文件;两者名称不一致时,建议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作为委托人名称的基准,再据此校正委托书,使营业执照、委托书、委托合同、收费票据指向同一主体。

先核对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名称。 在商铺拆迁案件的律师委托办理中,营业执照是登记机关核发的主体身份凭证,授权委托书则是委托人就特定事项作出授权的意思表示文件;两者名称不一致时,建议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作为委托人名称的基准,再据此校正委托书,使营业执照、委托书、委托合同、收费票据指向同一主体。以下内容属于材料整理与核验建议,不构成对委托效力或补偿权利归属的法律结论;涉及实际经营人与登记经营者并非同一人的,需另行核实。

一、两份材料各自核对什么

材料 主要核对内容 在委托流程中的用途
营业执照 经营者姓名或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登记状态 确定签约与授权的主体身份,作为姓名或名称校正的基准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署名、受托律所与律师、委托事项与权限范围、签署日期 确定授权意思表示及权限边界,需与营业执照指向同一主体

两份材料的核对维度不同:营业执照证明“谁在登记上是这个经营主体”,委托书说明“谁授权律所办什么事”。名称不一致时,建议先调取营业执照原件或官方公示信息确认登记名称,再比对委托书署名;确认后由委托人更正或重新签署委托书。不建议反过来按委托书署名去改动登记信息,登记事项的变更属于登记机关职权范围,需另行核实。

如果商铺由承租人实际经营,或者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人并非同一人,两份材料本身不足以判断谁有权就拆迁补偿主张权利,需另行核对租赁合同、经营凭证等材料,不宜仅凭名称差异作出判断。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与留痕

建议按“执照定主体—委托书定权限—合同与票据对主体”的顺序整理:先固定营业执照信息,再核对委托书上的委托人名称与权限表述,最后检查委托合同、收费合同与票据上的付款主体是否一致。这样做便于向律所说明委托主体,也便于后续材料归档。

资料显示,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专用业务文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并“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中国政府网转载: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名称不一致时,律所在收案登记环节通常需要委托人先说明情况,再确定以哪一名称签约,具体以律所收案要求为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方向包括征地拆迁、房产、合同等,商铺拆迁类咨询可致电4009003957,就案件类型、材料情况和程序阶段沟通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三、费用边界与签约主体

费用沟通时,建议把签约主体一并说清: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名称与付款主体宜保持一致;如由他人代付,可另行说明并由律所确认入账与开票方式。资料显示,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并“应当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不得以疏通关系等名义收取所谓“办案费”“顾问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代付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提供有效凭证(同上意见第八项)。据此,费用沟通中可区分三块: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至于名称校正、材料调取等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后写入书面约定。

名称不一致本身不当然影响委托的成立与否,具体效力需结合签署情况、授权范围和个案事实判断,本次资料未涉及该结论。较为稳妥的做法是:以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基准校正委托书署名,并在委托合同中统一使用同一名称,使材料之间相互对应,便于后续沟通与归档。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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