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州行政诉讼律师咨询中,遇到复议决定与起诉材料指向不同行为,确定审理对象的关键是先看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作了何种处理,再按行政诉讼法的被告规则核对起诉状实际指向的行为。具体分为: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三种情形;同时要核对案件处于复议阶段还是法院已受理阶段。起诉材料中的行为名称、诉讼请求和被告列明不一致时,不能只看材料标题,应把复议决定书与起诉状逐项比对。
先按复议决定类型确定被诉行为与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公开文本: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shtml)
据此,材料核对可以按以下分组进行:
- 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按该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起诉材料应围绕原行政行为及维持决定展开,并核对被告列明是否同时包含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 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按该条,复议机关是被告。起诉材料仍指向原行为、仍列原机关为被告的,需要核对复议决定改变的内容,按改变后的复议决定确定被诉行为和被告。
- 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原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起诉材料指向不同行为时,应先明确选择的是原行为还是不作为,避免把两种诉讼请求混在一起。
如果两份材料指向的并非同一原行为的不同表述,而是两个独立行政行为,建议分别核对行为作出主体、文书文号、送达时间和诉讼请求,再判断是否属于同一案件;不能仅因都经过同一复议程序就混列。
核对程序阶段与材料对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公开文本: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因此,起诉材料与复议决定指向不一致时,还需核对程序阶段。建议按同一事项整理以下材料,帮助判断当前应当围绕哪个行为准备诉讼:
| 核对对象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复议决定书 | 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是维持、改变,还是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
| 起诉状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告列明 | 起诉材料实际指向的行为和所列被告 |
| 原行政行为文书及送达材料 | 原行为的作出主体、内容和送达情况 |
| 复议受理、决定送达及法院受理材料 | 案件处于复议期间、复议已决定,还是法院已经受理 |
| 时间线 | 复议申请、受理、决定、起诉递交的先后顺序 |
整理时建议把同一行为的文书归为一组,分别标注作出主体、期间和原件来源,再与复议决定的分组对照。这样能更清楚地看出起诉材料指向的是原行为、复议决定,还是复议不作为。常州地区法院的具体立案材料要求,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一步核对;上述内容依据的是本次可核对的全国性法律规则。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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