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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李永慧律师成功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相应利息

案件简述: 2014年6月18日,原告A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B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某社区一期住宅机电部分劳务分包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程涵盖该社区指定楼栋、地库及商业网点的强电、弱电、给排水及暖通工程机电劳务,暂定合同价4983985.61元,工程工期为2014年6月19日至20…

案件简述:

2014年6月18日,原告A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B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某社区一期住宅机电部分劳务分包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程涵盖该社区指定楼栋、地库及商业网点的强电、弱电、给排水及暖通工程机电劳务,暂定合同价4983985.61元,工程工期为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第22条约定,全部工程竣工(包括乙方完成工作在内)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按劳务报酬结算价款预留5%质量保修金,保修期限为两年。(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015年12月1日,双方又签署《……某社区一期住宅机电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为案涉工程提供机电工程质量缺陷修复服务,合同总价550083元,付款方式按原合同执行,同时亦按结算价款预留5%质量保修金,保修期限两年。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按时完成了质量缺陷修复工程,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2025年4月9日,被告B公司分管副总张某、预算部吴某某与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签订两份《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单》,显示被告应付工程款金额合计4401380.33元。被告已付3766418.81元,尚欠634961.52元未付。多次催要无果后,原告A建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工程未验收,付款条件不成就

付款条件未成就:涉案工程并未实际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第19.1条,竣工验收款(合同价的15%)及质保金(5%)均应自“全部工程通过甲方验收、取得合法手续”之日起支付。由于项目早已停工,整体工程未完工、未验收,故付款条件不成就。

结算单无效:原告提交的2025年4月《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单》虽由被告分管副总和预算部经理签字,但未按被告公司规章制度加盖公章,不能代表公司真实意思,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被告还提交了《关于调整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证明重大事项需经多部门审批并加盖公章。

被告据此主张,原告无权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律师助力:紧扣合同履行事实,明确付款条件已成就

接受原告委托后,李永慧律师第一时间开展案件梳理工作,仔细研读案涉两份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核对工程施工、修复及结算的全部证据材料。以双方签订的结算单为核心,结合原告已实际完成施工及修复工程的事实,论证付款条件已成就,案涉结算单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结算金额支付拖欠工程款。

1.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原告不仅按原合同约定完成了机电劳务分包工程,还依补充协议完成了质量缺陷修复工作,工程施工内容均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告应依约支付工程款。

2.《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单》合法有效,应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该结算单由被告分管副总张某、预算部吴某某与原告委托代理人共同签订,上述人员均为被告公司负责工程管理及预算结算的核心人员,其签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代表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3.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支付拖欠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未按结算金额足额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拒不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按原告诉请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时应赔偿原告因资金被占用产生的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某社区一期住宅机电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补充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完成分包工程。被告应按双方结算金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未履行足额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被告B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634961.52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由于被告B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工程款,造成原告相应利息损失,关于拖欠期间的利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因双方没有约定拖欠期间利息损失计算方式,可以按原、被告签署结算单的日期开始计息,即从2025年04月09日起计算,比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34961.52元及利息(以634961.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04月0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被告B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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