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对原申请,再核对补正通知。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中的补正告知,其适用前提是“申请内容不明确”,因此判断补正通知是否成立、是否与本应补正的事项对应,须以原申请的文字和提交记录为基准。建议先把原申请事项、提交与收到时间固定下来,再逐项比对补正通知所指的“不明确之处”能否在原申请中找到对应。
一、先核原申请:它是判断补正是否成立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这条规定把两个要素绑定在一起:启动补正的条件是“申请内容不明确”,补正告知须说明的是“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通知中要求补充的内容,应以原申请中确实存在的不明确之处为参照。因此先固定原申请,才能判断补正通知是在解释原申请中的模糊点,还是指向了另外的事项。
原申请是否“明确”,可参照同条例第二十九条对申请内容的要求,其中列明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和形式要求。
二、两份材料分别核对什么
| 核对对象 | 具体核对点 | 用途 |
|---|---|---|
| 原申请(申请书及提交凭证) | 申请事项的文字表述是否前后一致;提交方式及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是否符合第二十九条所列内容;对获取形式的要求 | 确定补正通知的比对基准,并确定答复期限的起算事实 |
| 补正通知 | 发出日期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是否一次性告知;是否写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所指不明之处能否与原申请的文字对应 | 判断该通知是否落在第三十条的适用范围内 |
关于“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一条按提交方式分别规定:当面提交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邮寄提交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核对时应把原申请的实际提交方式与对应情形对上,不同方式不能套用同一个日期。
三、期限上的连带影响
补正与答复期限相互衔接。第三十条规定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规定,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原申请的收到日期与补正材料的到达日期都会影响期限核对,宜分别留存凭证。
如果补正通知要求补充的事项在原申请中找不到对应、或指向另一事项,可以结合第三十条“申请内容不明确”这一前提进一步核查;是否构成程序瑕疵、对后续答复产生何种影响,需结合通知全文、原申请文本和送达记录具体判断,不宜仅凭两份材料不一致即下结论。整理时建议按“原申请—收到凭证—补正通知—补正回复—答复文书”的时间顺序排列,并标明每份材料的形成日期与来源。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及第二十九条,条文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页面: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具体案件的处理还需结合当地行政机关的文书与送达材料另行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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