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征收的律师委托准备阶段遇到产权证与委托书门牌号不一致,核对的主线应是不动产(房屋)登记簿,产权证作为对照;两者记载冲突时,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需要说明的是,这一冲突规则在法规中明文列举的是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门牌号属于房屋坐落标识,条文未单列,因此门牌号不能只凭委托书确定,建议以登记簿的坐落记载为主线,再与征收部门的调查公布结果、实地查勘记录相互印证。
一、先分清两类材料的性质
产权证(房屋权属证书)由权利人持有,是权属的外在凭证;房屋登记簿由登记机构保存,是登记的原始载体。委托书是委托人单方出具、用于确立代理关系的文书,其上的门牌号属于当事人自行填写的信息,不是登记记载。三者出现差异时,委托书上的门牌号不能反过来改变登记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九条:“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同条还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与用途
- 调取登记簿记载:先核对登记簿上的坐落、权利人、性质、用途、建筑面积,确认与征收范围图的对应关系。这一步解决“被征收房屋是哪一处”的识别问题。
- 对照产权证:产权证与登记簿一致的,直接作为材料使用;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则以登记簿为准,同时留意是否存在登记簿确有错误的证据。
- 核对征收部门调查结果:征收部门在评估前组织的调查及其公布结果,可以作为门牌号对应关系的旁证,帮助判断委托书填写的门牌号是否指向同一房屋。
- 核对实地查勘记录:评估机构实地查勘时形成的记录,需由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或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该记录是门牌号与房屋实体对应关系的重要材料。
上述步骤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委托效力条件。整理时建议把同一房屋的登记簿摘录、产权证复印件、征收范围图、调查公布材料、查勘记录归入同一组,逐项比对坐落表述和面积、用途,便于向律师说明差异形成的时间与原因。
三、委托流程中的服务范围与费用边界
律师服务费与评估费用属于不同项目:评估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完成,其费用依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律师服务费则依委托约定确定。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拟议委托事项是否包含门牌号差异的材料梳理、与征收部门沟通核对、评估环节参与等,以及如何计费。资料显示,该所业务方向包括征地拆迁,收费强调沟通与透明,具体费用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案件匹配还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咨询电话:4009003957。
门牌号差异本身不当然影响权属或补偿结论,关键在于通过登记簿、调查结果与查勘记录把“同一房屋”的对应关系固定下来,再据此推进后续程序。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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