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空坠物侵权选律师,排查重点应放在“坠落物属于哪类情形、具体侵权人能否查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如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四个环节,而不是先把整栋楼全体业主列为责任主体。选律师时,可以重点核对对方能否围绕《民法典》第1253条、第1254条区分物件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三层主体,能否说明公安调查与民事诉讼的衔接,能否把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开说明。需要做咨询准备,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先判断坠落物属于哪类情形
高空坠物案件的第一项工作,是核对坠落物和坠落方式。这个事实直接决定责任主体和举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资料所列条文原文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则针对的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排查对象是具体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条文采用过错推定:上述主体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同上,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则同时处理三种主体: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它与第1253条在“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这一事实上有交叉可能,具体案件适用哪条或者涉及哪些主体,需要结合坠落物来源、坠落位置、物件归属等事实进一步分析。选律师时,可以请对方先说明拟适用哪条规则、为什么,以及对应要排查哪些主体。
整栋楼责任主体的三层排查
第一层是具体侵权人。第1254条明确,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律师的工作可以围绕报警记录、受案材料、监控线索、目击证人、坠落物来源等展开,协助整理和保全与具体侵权人有关的材料。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职责由条文明确规定,律师服务不能替代这一调查程序。咨询时可以核对:是否已经报警、是否有受案记录、监控由谁保存、保存期限和调取情况如何。
第二层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第1254条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里的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条文没有写成“整栋楼全体产权人”或者“全体业主”。排查范围需要结合坠落时间、坠落位置、建筑物结构、朝向、楼层、监控覆盖范围、目击证言等事实核对。住户是产权人、承租人还是实际使用人,也会影响主体身份的核对,需要结合房屋使用状况进一步确认。具体到某一使用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不承担该条规定的补偿;已经补偿的可能加害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选律师时,可以看对方是否会把“可能加害范围”和“免责证明”分开处理,而不是笼统地把整栋楼列为被告。
第三层是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第1254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排查时可以围绕物业服务合同、日常巡查记录、外墙及悬挂物检查记录、警示标识设置、监控设备维护、事发前后处置记录等材料展开。条文用的是“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具体案件中还有哪些主体属于建筑物管理人,需要结合管理关系核对。物业责任与使用人补偿责任的条件不同,不宜互相替代。
选律师时核对什么,费用边界在哪里
选律师不宜以排名、胜诉率承诺或者“整栋楼一定赔”之类的结果保证作为依据。更可操作的核对项是:
其一,能否区分第1253条和第1254条的适用条件,并说明本案拟排查的主体层次。其二,能否列出与三层主体对应的材料清单,说明每项材料用于核对什么事实。其三,能否说明公安调查阶段与民事诉讼准备之间的衔接,包括哪些材料需要及时固定、哪些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其四,能否明确委托范围。主体排查、证据梳理、与物业沟通、诉讼代理分别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金额、计费方式和支付安排,需要与律所协商并以书面约定确认;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按相应规定和实际发生情况另行核对。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统一收费标准,也没有提供具体律所报价,因此不宜用“固定价”“全包价”作前提。咨询时可以把“排查哪些主体、整理哪些材料、是否包含后续程序、费用如何计算”逐项问清,再决定是否委托。
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或信息 | 能核对什么 | 使用时的注意 |
|---|---|---|
| 报警记录、受案回执、公安调查进展 | 是否进入调查程序、具体侵权人线索 | 与事发时间、地点对应;调查职责在公安等机关 |
| 现场照片、视频、坠落物及位置标记 | 坠落物类型、坠落点与楼栋的关系 | 建议保留原始文件和时间信息 |
| 监控录像及保存主体 | 事发时段、朝向、覆盖范围 | 建议尽快核对由谁保存、是否可能覆盖 |
| 医疗记录、票据、误工材料 | 损害后果和损失项目 | 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进一步核实 |
| 物业服务合同、巡查和维修记录、警示标识记录 | 物业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 | 按同一期间、同一事项归集 |
| 楼栋住户和使用情况信息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 | 注意个人信息保护,不通过非法方式获取 |
| 证人联系方式、天气记录 | 事发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 建议及时固定,避免事后记忆偏差 |
这些材料用于核对事实和主体范围,不是法定必交清单。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原件来源”分组比对,先固定时间、地点、坠落物和损害后果,再分别核对具体侵权人线索、可能加害使用人范围和物业安全保障措施。
常见误区与处理边界
整栋楼全体业主一律补偿,是常见误解。第1254条使用的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并且明确“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范围需要排查,免责证明也需要逐人核对。
物业一定承担连带责任,也是常见误解。条文规定的是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时,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否尽到安全保障措施,需要结合证据判断。
律师可以替代公安调查,同样不符合条文安排。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律师工作主要围绕证据整理、法律适用、主体排查和程序衔接提供协助。
可能加害使用人补偿后不能追偿,也与条文不符。第1254条明确,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就本文问题而言,还需要核对的核心事实包括:坠落物属于搁置物、悬挂物还是从建筑物中抛掷、坠落的物品;是否已经报警并有调查记录;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如何确定;物业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委托律师的服务范围和费用如何书面约定。这些事项会直接影响主体排查顺序和诉讼准备。需要进一步咨询,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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