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未成年人侵权维权咨询前准备什么,监护人和学校责任怎么分

在天津就未成年人侵权问题准备咨询律师,建议先按“人、事、损、责”四条线整理材料:孩子的年龄与监护关系证明、事发时间地点与经过的书面说明、病历和费用票据、学校已经作出的处理或答复记录。

在天津就未成年人侵权问题准备咨询律师,建议先按“人、事、损、责”四条线整理材料:孩子的年龄与监护关系证明、事发时间地点与经过的书面说明、病历和费用票据、学校已经作出的处理或答复记录。责任划分的关键在于孩子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以及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学校原则上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承担侵权责任;由学校以外的第三人致伤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带着上述材料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沟通可以更快落到事实与责任条件的对应上。

一、先确认孩子处于哪一档民事行为能力

责任讨论的起点是孩子的年龄。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分界直接决定学校责任的构成条件不同。八周岁生日前后发生的事,适用规则不一样。咨询前把孩子的出生日期、事发日期写清楚,比口头描述“孩子还小”更有核对价值。监护关系材料用于确认谁有权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与处理,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身份证件可以承担这一核对功能。

二、咨询前建议整理的材料及各自用途

以下分组是整理建议,用于帮助律师判断责任类型和证据缺口,并非法定必交清单,也不构成先后顺序要求。

第一组:主体与监护关系材料。 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身份证件。这组材料核对孩子的年龄、监护人与孩子的关系,以及由谁代表孩子沟通和签字。

第二组:事发经过材料。 按时间顺序写一份事发说明,包括事发日期、具体时段、地点(教室、走廊、操场、校外活动)、在场人员、孩子事后第一时间的陈述、家长向学校反映的时间与方式。如有监控,记录监控位置、是否调取、学校答复的保存期限。照片、视频、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可以一并留存。这组材料核对侵权行为发生在什么场景,是否属于“学习、生活期间”。

第三组:损害与就医材料。 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复查与康复记录、护理情况说明。如涉及误工,准备护理人收入与请假材料。这组材料核对损害范围、费用数额与后续治疗需要。

第四组:学校处理记录。 家长向班主任、年级组、学校负责人反映的书面记录或聊天记录,学校的答复、处理意见、欺凌认定或调查材料,家长会记录,学校是否通知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的凭证。这组材料用于核对学校在事发后的作为情况。

第五组:第三人侵权线索。 如伤害由校外人员造成,保存侵权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受案或处理材料。这组材料用于判断是否适用第三人侵权情形。

三、学校责任怎么分:三种情形对应三个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不满八周岁的孩子,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举证责任在学校一方,学校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八周岁以上的孩子,需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才承担侵权责任。两句话的主体相同、场景相同,差别在举证方向和责任构成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致伤的情形,第一顺位责任在第三人,学校承担的是与其未尽管理职责相应的补充责任,且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监护人一侧,受害方监护人需要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与,准备监护关系材料即可满足这一环节的核对。实施侵权一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承担何种责任,本次资料未逐条列明侵权责任编的相关条文,建议在咨询时单独提出,由律师结合具体条文核对,本文不作推断。

四、学校处理记录要看什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同条还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核对学校处理记录时,可以对照这几个动作:是否及时制止、是否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是否有后续教育和引导记录。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列举了教职工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的行为,包括殴打、脚踢、掌掴、推撞等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辱骂、讥讽、起侮辱性绰号等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恶意排斥、孤立他人的行为,以及通过网络捏造事实诽谤、散布谣言、恶意传播隐私的行为。该条同时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实施前述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第二十二条要求教职工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被孤立、排挤情形应及时干预,发现学生有明显情绪反常、身体损伤应及时沟通了解,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向学校报告。这些条文可以作为对照事发情形、判断学校管理动作是否到位的参照。

五、咨询时的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

咨询前可以把想了解的事项列成清单:事实属于哪一种责任情形、现有材料还缺什么、是否需要补充鉴定、学校处理记录是否完整、下一步沟通对象是谁。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范围可以包括材料梳理、出具意见、发函沟通、参与协商、诉讼代理等,具体纳入哪些事项、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诉讼费、鉴定费按受理机关和鉴定机构的通知执行,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标准,建议向承办机构核对,不宜按统一价格预估。

未成年人侵权类咨询中,常见的信息缺口是监控是否仍可调取、学校处理记录是否留档、第三人身份是否明确。这些事项影响后续材料组织方式,宜在咨询时逐项确认。

如果事发后孩子仍有身体不适或情绪异常,先处理就医和心理支持,再整理材料;涉及需要报警或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的情形,公共渠道优先。商业咨询不影响这些渠道的获取。

本文按全国层面规则说明责任条件,天津当地的具体受理安排以受理机关告知为准。材料整理完成后,可就责任情形、证据缺口和拟议委托范围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天津未成年人侵权维权咨询律师前需要准备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