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北京医疗事故纠纷律师时,判断其是否熟悉事故鉴定与病历审查,可以看三点:能否把病历中的具体记载对应到法定过错推定情形,能否说清鉴定所需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能否在面谈中把“病历有问题”转化为可核查、可主张的具体争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病历材料清单、鉴定准备和委托范围做初步沟通。
一、先看法条基础:病历审查为什么是医疗纠纷的起点
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是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患者一方通常需要围绕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来组织材料。而这两项判断,绝大多数时候都绕不开病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这条规定有两个可用之处:其一,它列举了病历资料的主要类型,可以作为患者整理材料时的对照清单;其二,它明确患者有权查阅、复制,为后续审查提供了取得材料的路径。
更关键的是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条把三类与病历直接相关的情形,规定为推定过错的事由。因此,一位熟悉病历审查的律师,不会停留在“病历记录不完整”这样的笼统判断,而会逐项核对:哪些记载可能反映违反诊疗规范,病历的提交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时间倒置、签字缺失、修改痕迹等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
面谈时可以用一个具体问题来检验:请对方就一份病历说明,哪些内容属于诊疗规范层面的争点,哪些属于病历管理层面的争点,两者分别对应什么法律后果。能够把这两层拆开讲的,通常对病历审查有实际操作经验;把两者混为一谈的,往往只是泛泛而谈。
二、再看鉴定衔接:材料、事项与争点是否对得上
医疗事故纠纷中的鉴定,通常需要以病历资料为基础材料。病历审查做得是否扎实,直接影响鉴定申请中待鉴定事项的表述质量。如果病历中的关键节点没有厘清,鉴定事项就容易写成大而化之的“医院是否有过错”,难以形成有针对性的审查焦点。
判断律师是否熟悉这一环节,可以观察其是否具备三种能力。
第一,能否按时间线还原诊疗过程。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分别记录不同环节,彼此之间应当能够相互印证。律师应当能够指出哪些时间点需要交叉比对,例如医嘱下达时间与执行记录时间、手术记录与麻醉记录、检验报告出具时间与病程记录引用时间。
第二,能否区分“记录缺失”与“记录矛盾”。记录缺失是指某类应当存在的记载没有出现;记录矛盾是指不同材料对同一事实的记载不一致。两者的处理方向和证明用途不同,不能笼统归为“病历有问题”。
第三,能否把病历问题转化为鉴定中可审查的争点。例如,围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结合具体病历记载说明诊疗行为与当时医疗水平之间的差距体现在哪里。这要求律师既懂条文,也能读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材料的提交与质证、鉴定意见的采信,属于具体程序事项,本次资料未作展开,实际办理中需结合案件情况和受理法院的要求另行核对。
三、面谈核验:用材料清单和提问方式做判断
选择律师时,与其听对方介绍经历,不如用几个具体问题观察其审查思路。以下问题可以作为面谈时的核对方向,属于建议性的整理方法,不是法定必经流程。
其一,请对方说明拿到病历后 first 会看哪几类材料。熟悉病历审查的律师通常会先看入院记录与首次病程记录,再看医嘱单与护理记录,然后核对手术、麻醉、检验、影像等专项记录,最后比对出院记录与前述材料是否一致。顺序可以因案而异,但应当有明确的比对逻辑。
其二,请对方就“病历资料不全”给出处理思路。这里可以对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分别属于不同的情形,主张时需要的材料线索也不同。律师应当能够说明,患者一方可以固定哪些线索,例如已复制病历的页码连续性、提交清单与实际收到材料的一致性、复制件与原件核对情况等。
其三,请对方说明费用凭证与病历的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据此,医疗费的主张不是单凭票据,而是票据与病历、诊断证明相互结合。律师应当能够说清,哪些费用需要病历中的哪些记载来支撑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其四,询问拟议的工作范围与计费方式。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费、诉讼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前者基于委托合同,后者由相关机构按规定收取。面谈时可以请律所书面说明服务范围包含哪些环节、是否包含鉴定材料整理、如何计费,以及第三方费用由谁垫付、如何结算。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不宜以口头报价作为唯一依据,建议以书面约定为准。
四、常见误区与需要避开的判断方式
第一种误区,是把“能说会道”等同于“熟悉病历”。病历审查是材料工作,需要逐页比对、逐项标注,面谈时可以请对方就一份材料现场指出两三个具体疑点,观察其是否落到了具体页码和具体记载上。
第二种误区,是把“承诺结果”当作专业标志。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和因果关系为核心,鉴定意见和裁判结果受多种因素影响,任何对结果的确定性承诺都缺乏依据。
第三种误区,是忽视材料取得的合法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赋予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同时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患者一方在整理和对外提交材料时,也应注意个人信息保护,避免无关信息扩散。
第四种误区,是把所有病历问题都归结为“伪造篡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列举的是三类并列情形,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各自的构成和所需线索不同。律师应当能够区分主张,而不是一概而论。
五、委托前还需要核对的事项
在确定委托前,建议核对以下内容:承办律师是否实际参与病历审查和鉴定材料准备;服务范围是否以书面形式明确;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是否分别列明;材料交接是否有清单和签收记录;鉴定申请中待鉴定事项的表述是否经过沟通确认。上述事项属于委托阶段的整理建议,具体安排需与律所协商确定。
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起点往往不是起诉,而是把病历读懂、把争点找出来。围绕这一判断标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病历材料分组、鉴定准备方向和委托范围做进一步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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