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经协商或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并不影响患者一方另行通过诉讼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此时需要把问题从“谈不谈得拢”转为三个可核对的事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与过错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病历和费用资料能否支撑主张。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建议,在决定下一步前,先核对病历资料是否完整、费用票据与诊疗记录能否对应、既有调解文书对权利是否作出安排,再判断是继续沟通还是准备诉讼。
一、协商不成后,先把争议落到可证明的构成要件上
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是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这条规定把主张落在“诊疗活动”“损害”“过错”三个环节上。协商阶段双方常把“治疗效果不理想”“费用太高”“医生态度不好”混在一起谈,进入后续程序前,需要把争议拆开:是对告知和知情同意有异议,是对具体诊疗操作有异议,是对护理和观察有异议,还是对费用必要性有异议。不同争议对应的材料不同,核对顺序也不同。
如果争议指向诊疗行为本身,可以对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关键是“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需要结合就诊时间、科室、病情紧急程度和病历记录判断,不能仅凭治疗结果反推过错。
如果争议指向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的说明,可以核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说明义务: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协商时如果对方只说“已经口头告知”,就需要回到病历中的告知记录、同意书签署时间和内容去核对。
二、病历资料是第一组要核对的材料
病历既是诊疗过程的记录,也是判断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的载体。《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协商不成后,建议先按这条列明的资料种类逐项核对: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是否齐全,页码是否连续,重要记录是否有医务人员签名和时间,修改处是否有说明。查阅、复制时,可以记录提出要求的时间、医疗机构提供的情况以及复制件的来源和日期,便于后续说明材料形成过程。
与病历相关的还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三种情形是法定的推定过错事由,需要逐项对应具体事实。病历记录不完整、表述简单,与“隐匿或者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不是同一层面的事实;协商中如果发现病历疑点,建议把疑点定位到具体页码、具体记录和具体时间,而不是只作概括性质疑。
病历资料还可能涉及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复制和使用的病历资料宜控制在与争议处理相关的范围内,避免无关传播。
三、赔偿项目与费用凭证:哪些能算、哪些要另算
协商不成后如果进入诉讼,赔偿范围需要按项目对应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条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误工损失并列,又把残疾、死亡情形下的项目单独列出。核对时宜按项目分组,而不是把所有支出合并成一个总数。
医疗费的核对可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据此,医疗费不是只看票据金额,还要与病历、诊断证明相互对应;对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后续治疗费可以根据实际发生另行主张,也可能在符合条件时一并处理。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则要分别对应护理事实、收入减少事实和实际支出凭证,不能仅凭估算。
四、已有协商、调解材料怎么用
协商和调解阶段形成的材料,本身也是后续判断争议范围的线索。建议把调解申请、调解记录、双方答复、赔偿方案、已签署的协议文本和履行凭证按时间排列,重点核对:协议针对哪些事项作出安排,是否涉及具体赔偿项目,是否对部分请求作出处理,履行到哪一步,尚未解决的分歧是什么。已经签署的协议文本需要逐条阅读,不能只看“调解不成”这一结果。协商过程中的陈述与病历记载不一致时,也宜标注出来,作为后续需要解释或补强的节点。
材料核对可以按以下顺序进行,这只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
| 材料类别 | 核对对象 | 主要用途 |
|---|---|---|
| 病历资料 | 种类是否齐全、页码是否连续、签名与时间、修改痕迹 | 还原诊疗过程,判断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 |
| 费用票据 | 与诊疗项目、时间、诊断证明是否对应 | 核对医疗费数额及治疗必要性、合理性 |
| 沟通与告知记录 | 告知时间、内容、同意方式、参与人员 | 核对知情同意争议 |
| 协商调解材料 | 双方主张、赔偿方案、协议条款、履行情况 | 划分已处理和未处理的事项 |
| 鉴定或专业意见 | 委托事项、依据材料、结论范围 | 判断过错与因果关系是否需要专业评价 |
五、进入诉讼准备:把医学争议转成可审查的问题
协商不成后准备诉讼,重点不是重复表达不满,而是把争议落到具体诊疗环节。建议围绕就诊、检查、诊断、用药、手术、护理、转诊、出院交代等节点,逐项写明“哪一份病历记录”“哪一项诊疗决定”“造成了什么损害后果”。医疗损害案件往往需要专业鉴定来判断过错和因果关系,是否需要申请鉴定、鉴定事项如何表述、提交哪些材料,需结合具体案情和法院要求进一步核对。对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所列的推定过错情形,举证重点会有所不同,但仍需把具体事实与法条中的每一项条件对应起来,不能把任何病历瑕疵都直接等同于推定过错。
六、咨询律师时的材料准备与费用边界
向律师咨询时,可以准备身份和亲属关系材料、病历复制件及来源说明、费用票据、沟通记录、调解文书和已有鉴定材料。咨询要解决的问题可以写成三句话:目前争议集中在哪个诊疗环节;现有材料能证明什么、还缺什么;下一步是继续协商、申请调解还是准备诉讼。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咨询阶段协助梳理上述材料和时间线,具体承办安排、服务范围需与律所核实。
费用方面需要分开看:律师服务费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为准,材料梳理、调解参与、诉讼代理、鉴定听证等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由法院按程序通知交纳,具体金额以法院通知为准;鉴定费由鉴定机构按鉴定项目收取,以鉴定机构通知为准。三类费用性质不同,不宜合并成一个“总费用”作判断,也不宜在未核对委托范围和程序进展前估算具体金额。
协商不成后的关键,是把病历、费用、沟通和调解材料整理成能够相互印证的时间线,并明确拟主张的诊疗环节与损害后果。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可在咨询阶段协助核对上述材料是否齐备、争议焦点如何归纳,以及后续程序准备的范围;具体委托事项、承办安排和费用以双方书面约定及后续核实为准。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政府部门网站转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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