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本案的争议源于2022年的土地征收事宜,核心矛盾集中在“补偿款未足额支付”“行政机关超期不履职”“被征地农民社保未落实”等几个问题,具体案情如下:
1.征地协议签订与履行断层
2022年4月29日,吉林通化A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刘志刚名下6.72亩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11月19日,刘志刚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3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补偿金额分别为200762元、506063元、57377元,合计764202元。协议签订后,刘志刚按约交付土地,但开发区管委会仅支付了506063元,剩余258139元补偿款迟迟未付,且协议中未提及的“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也未落实。(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履职申请石沉大海,行政不作为凸显
为推动问题解决,2025年4月21日,刘志刚在宋律师协助下,向开发区管委会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明确要求:一是支付剩余258139元补偿款;二是支付50201元村提留分配款;三是赔偿延期付款利息35150.76元、误工费4200元、律师费50000元;四是按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然而,开发区管委会于2025年4月23日签收申请书后,超过法定60日履职期限仍未作出任何答复,既不履行补偿义务,也不回应申请人诉求,构成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在宋律师的协助下,刘志刚遂向通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3.被申请人答复理由缺乏依据
在复议程序中,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三点抗辩:一是认为刘志刚对补偿协议有异议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解决,而非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二是主张村提留分配款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不属于··其职责;三是以“市级社会保障政策未出台”为由,拖延办理社保事宜;四是拒绝承担误工费、律师费等费用。
复议结果:法定职责不可推诿,违法行为应被纠正
市人民政府审理后,采纳了宋美娜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对本案争议焦点作出明确认定:
- 确认 A 经开区管委会超期答复违法
复议机关认为:A 经开区管委会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签收《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至刘志刚申请复议时已超过 60 日法定履职期限,虽后续补作答复,但已超过法定履职期限,属程序违法。
- 责令支付剩余补偿款及利息
复议机关指出:3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行政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刘志刚已按约交地,A 经开区管委会仅支付部分补偿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应继续履行协议。
关于利息,复议机关支持宋律师 “利息属直接损失” 的主张:以 258139 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0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计算复利,直至款项付清。
- 责令限期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职责
复议机关明确: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障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及吉林吉政办发〔2007〕XX 号文,A 经开区管委会作为征地实施主体,负有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市级政策未出台” 不能作为拖延理由,责令其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履行该职责。
- 驳回部分诉求的法律考量
对于村提留分配款、误工费、律师费,复议机关采纳宋律师的客观论证:
村提留分配: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及吉林省征地补偿分配规定,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需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程序决定,不属于 A 经开区管委会的法定职责;
误工费、律师费:双方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未约定该两项费用的赔偿,且无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需赔偿此类间接损失,故驳回该部分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六条、六十九条、七十一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认被申请人吉林通化A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刘志刚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超过60
日未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吉林通化A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继续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人刘志刚支付剩余258139元征收补偿款及利息(从2022年11月20日起至偿还完毕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三)责令被申请人吉林通化A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职责;
(四)驳回申请人刘志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村提留分配款50201元、误工费4200元、律师费50000元的请求。
本案中,宋美娜律师通过 “事实清晰化、法律精准化、策略针对性” 的代理思路,帮助当事人实现了核心权益的维护,为被征收人维权提供了可参考的实践路径 —— 面对行政机关不作为,需以证据为支撑、以法律为武器,通过合法程序理性维权,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