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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品质量侵权常见问题:缺陷认定、索赔对象与举证责任

在北京处理产品质量侵权问题,通常先分清三件事: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损害是否由该缺陷造成、向谁提出赔偿请求。就可核对的法律条文看,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在北京处理产品质量侵权问题,通常先分清三件事: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损害是否由该缺陷造成、向谁提出赔偿请求。就可核对的法律条文看,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以及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如何分配,本次法规资料没有收录对应条文,需要结合产品质量规范和民事诉讼规则另行核对。准备咨询时,可以把购买凭证、产品状态、损害后果和沟通记录先按时间顺序整理;需要了解材料核对或委托范围,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缺陷是条文中的责任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这条把“产品存在缺陷”和“造成他人损害”并列为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条文本身没有给出缺陷的定义,也没有列出判断缺陷的具体标准;缺陷是否成立,属于需要结合产品类型、技术规范、使用说明、损害表现等事实核对的问题。

同一编第一千二百零五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这条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为条件,与已经造成损害后请求赔偿的情形不同。核对时可以先区分:产品只是存在危及安全的现实危险,还是已经发生了人身或财产损害。

缺陷认定需要哪些材料,资料给出的整理方向包括:产品包装或状态、警示标识、购买凭证、现场影像、维修或检测记录、完整沟通上下文。把这些材料按发生日期排列,可以核对产品从购买、使用到出现异常的过程,也能核对损害表现与产品状态是否对应。具体到某个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仍需技术标准、鉴定意见或监管部门认定等依据,本次资料不足以给出判断结论。

二、索赔对象: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选择及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按这条文,被侵权人在索赔对象上有选择: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条文没有把“先向生产者索赔”写成向销售者请求赔偿的前置条件。选择销售者作为索赔对象,与最终由谁承担缺陷责任,是两个层面:销售者赔偿后,如果缺陷由生产者造成,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是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条规定的是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向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追偿,条文没有写成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运输者、仓储者请求赔偿。实际处理时,需要先区分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在具体事实中的角色,再判断某一请求指向谁、追偿关系发生在谁之间。

三、举证责任:本次资料能核对的范围

举证责任是标题中的第三个问题,也是本次资料最需要说明边界的地方。现有法规资料收录了产品责任的实体条文,没有收录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举证顺序和证明标准的规则。因此,文章不对“由谁举证”“举证到何种程度”作确定结论;这部分需要结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另行核对。

在实体条文层面,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都把“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作为责任条件。围绕这些条件整理材料,可以帮助核对现有事实是否完整,也便于后续与律师沟通。资料提供的材料目录可以按以下方向分组:

材料方向 可以核对的事项 整理时的注意点
主体与关系 购买人、使用人、销售者、生产者等主体身份和联系方式线索 区分合同相对方与产品责任中的索赔对象
核心文书 购买凭证、发票、订单、保修卡、说明书、警示标识 保留原件或原始页面,注意型号、包装和日期
过程时间线 购买、交付、使用、出现异常、沟通、维修、就医等节点 按日期排列,标注来源
资金与履行 付款、维修费、医疗费、财产修复支出 与具体事项和时间对应
电子与现场信息 产品状态照片视频、现场记录、完整聊天记录 保留原始载体和上下文,不以截取代全貌
已有程序材料 已经提交或收到的通知、申请、鉴定材料 记录日期、附件和送达信息

这些分组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的举证顺序,也不代表某一方在诉讼中必然承担或免除举证责任。它的用途在于把“缺陷、损害、关联”三类事实分别落到材料上:产品状态和购买使用记录对应缺陷事实,医疗或修复凭证对应损害事实,时间线和沟通记录帮助核对二者是否对应。

四、不同事实条件下的处理差异

不同事实条件下,可主张的内容有区别。产品缺陷已经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依据第一千二百零五条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已经造成损害的,依据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请求赔偿。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条把“投入流通后发现缺陷”后的补救措施、损害扩大部分的责任和召回必要费用分别规定,核对时需要区分缺陷发现时间、补救措施是否采取、损害扩大与未补救之间的事实关系。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条的条件包括主观上的“明知”、客观上的生产销售行为或者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以及“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条文表述为“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具体请求仍需结合损害事实和程序规则核对。

这些情形对应不同条件,不能互相替代:尚未造成损害时的停止侵害请求,与造成损害后的赔偿请求,事实基础不同;一般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也不同。

五、咨询前可以准备什么、费用如何核对

咨询前可以做的准备,是把同一事项的材料按主体、时间、原件来源和数额分组。比如购买凭证与产品照片放在一组,医疗或修复费用与对应日期放在一组,沟通记录保留完整上下文。这样做的作用是让“谁购买、谁使用、产品发生了什么、损害是什么、何时沟通”这些事实能够被逐项核对。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不同项目。本次资料没有提供收费标准,也没有提供具体报价,文章不能给出金额或比例。拟委托律师处理时,可以与律所协商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需要根据实际委托的机构和项目另行核实。恒略律所的资料将产品责任列入民事侵权服务主题,具体承办范围、人员安排和计费事项,以与律所确认的信息为准。

如果现有材料还缺少缺陷认定依据、损害与产品之间的关联材料,或者不清楚举证责任在具体程序中如何分配,可以把已有凭证和时间线先整理出来,再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围绕材料缺口和拟议委托范围逐项核对。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版本及公开文本同上。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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