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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精神损害赔偿律师咨询中,什么情况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两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两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北京准备此类咨询,可以按“受侵害的权益类型—损害是否达到严重程度—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主张主体是否适格”四项事实逐项对照,再整理相应材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可结合下述条件先行梳理事实。

一、两类法定情形:人身权益受损与特定物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转载网址: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一条把可以主张的情形分成并列的两款,适用条件并不相同。

第一类针对人身权益。权利主体是自然人,被侵害的对象是人身权益,后果要件是“严重精神损害”。条文中“严重”二字是法定条件的一部分,主张时需要用事实说明损害后果达到了这一程度。是否达到严重,通常要结合损害的性质、持续的时间、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具体事实判断,本次资料没有提供更细的认定标准,咨询时需结合病历、诊断、鉴定意见等材料核对。

第二类针对特定物。适用这一款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其一,被侵害的是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其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三,同样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特定物是否“具有人身意义”,要结合物品的来源、用途、与权利人的人身关联程度等事实具体说明,条文本身没有列举固定清单。行为人是一般过失的,不符合该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表述。

两类情形可以分别对照,也可以在同一事件中并存,例如人身受到伤害的同时,随身携带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被故意毁损。此时仍要就每一项请求分别说明权益对象、损害后果和主观状态。

二、谁可以主张、在什么阶段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同时界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原文网址: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由此可以看出主张主体的两个层次:一般情况下,由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作为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死亡的,由其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近亲属主张时,需要说明其与死亡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这与一般人格权、身份关系材料属于同一组核对对象。

程序上,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请求提出的。上述第一条用的是“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说明该项请求可以与其他物质损害赔偿请求一并提出。提出时应当写明请求的项目和依据,避免只写“赔偿损失”而未区分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

给付方式上,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担保;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这一条解决的是给付方式,不改变能否主张的条件。准备咨询时,可以把“是否主张”“主张多少”“如何给付”分成三个问题分别核对。

三、精神损害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举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时的赔偿项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一条列举的是物质性赔偿项目,没有出现精神损害抚慰金。

结合前述司法解释第一条“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表述,可以理解为:在人身损害案件中,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是两类可以分别提出的请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需要凭票据、证明和计算依据说明;精神损害抚慰金则要围绕权益受侵害的性质、后果的严重程度、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事实说明。两类请求的事实基础和证明对象不同,整理材料时建议分开归组,避免用医疗费票据代替对精神损害后果的说明,也避免只陈述情绪感受而缺少客观材料。

财产损失的计算另有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特定物被毁损时,物品本身的价值计算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两项不同内容,前者按该条处理,后者仍要回到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三个条件逐项核对。

四、咨询前建议核对的材料

围绕第一类人身权益受损,可以按以下顺序整理:

  • 侵权事实材料:事发经过的书面说明、报警或受案记录、监控视频、证人联系方式等,用于核对侵害行为是否存在、由谁实施。
  • 损害后果材料: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用药记录、伤残鉴定意见等,用于核对人身权益受损的程度和后果。
  • 严重程度材料:持续治疗记录、心理或精神科就诊记录、因损害导致误工或生活受限的证明等,用于说明“严重精神损害”这一条件。
  • 主体材料:受害人身份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及死亡证明,用于核对赔偿权利人资格。

围绕第二类特定物受损,可以补充:

  • 物品权属与来源材料:购买凭证、赠与记录、照片、书信、使用记录等,用于说明物品归谁所有、如何取得。
  • 人身关联材料:能够说明该物品与权利人特定经历、情感记忆相关联的材料,用于核对是否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 主观状态材料:反映行为人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客观事实,例如事前交涉记录、行为方式、事后态度等,用于对照该款的过错条件。

这些整理建议的作用,是让同一事项的主体、时间、来源和数额能够互相对应。例如病历上的伤情描述与事发经过的时间应当能够衔接,特定物的取得时间应当早于毁损时间。不同材料形成于不同阶段、由不同主体出具,本身属于正常情况,核对时重点是同一事实能否相互印证,而不是要求所有日期完全一致。

五、几个需要留意的边界

第一,“严重精神损害”是条文明确写出的条件。未达到该程度的一般不快、轻微情绪波动,不在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文义范围之内。主张时应当把重点放在后果的严重性上,用客观材料支撑。

第二,特定物条款要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人在一般过失状态下损坏物品的,不符合该款的表述,此时可以核对的是物品本身财产损失的计算问题。

第三,主张主体要区分受害人与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受害人本人健在的,由其作为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死亡的,由近亲属主张。两类主体的材料准备不同,不宜混用。

第四,具体数额的确定,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本次资料未提供该解释的具体条文,因此数额标准需要结合该解释和个案事实另行核对,咨询阶段不宜预设具体数字。可以先把损害后果、过错程度、行为方式等影响数额判断的事实材料整理清楚。

第五,诉讼中提出请求的时间、请求项目的写法、证据的提交方式,属于程序操作事项,需要结合受理法院的要求核对。本文所依据的资料范围限于上述条文,未涉及地方性规定或具体案件的裁判口径。

综合来看,判断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先回答四个问题:受侵害的是人身权益还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损害后果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特定物情形下行为人是否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主张人是否为受害人本人或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四项事实对应不同的材料组,建议分别整理、逐项对照,再就是否提出请求、请求项目和数额确定方式形成咨询问题清单。涉及近亲属关系、伤残鉴定、特定物价值与人身关联等尚需核对的事实,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结合已有材料进一步梳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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