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精神损害赔偿选律师,咨询时如何考察严重精神损害举证经验?

在北京咨询精神损害赔偿律师时,考察对方在“严重精神损害”上的举证经验,建议把问题落到四件事上:先确认请求基础是人身权益受侵害,还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侵害;再问清“严重”这一法定条件准备用什么材料证明、每份材料对应证明什么;然后看律师能否把物质损害赔偿项目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开列明;最后核对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依据指向哪部…

在北京咨询精神损害赔偿律师时,考察对方在“严重精神损害”上的举证经验,建议把问题落到四件事上:先确认请求基础是人身权益受侵害,还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侵害;再问清“严重”这一法定条件准备用什么材料证明、每份材料对应证明什么;然后看律师能否把物质损害赔偿项目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开列明;最后核对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依据指向哪部司法解释、其具体条文是否已核对原文。带着这四条去谈,比只听“办过类似案件”的说法更容易判断举证思路是否扎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可在咨询前把已有材料按上述四项先行归类。

一、“严重精神损害”是法定条件,举证经验首先体现在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一条有两款,分别对应两种请求基础:一款是人身权益受侵害,另一款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两款的共同条件是“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律师的举证经验不能停留在“当事人很痛苦”的陈述层面,而要说明准备用什么材料把“严重”这一条件落到可核查的事实上。咨询时可以直接问:您打算从哪几个方面证明严重程度?每一方面对应哪份材料?如果材料不足,补充方向是什么?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资料没有列出“严重”的具体认定清单,上面这些问题属于咨询时的整理思路,不是法定必备材料目录。律师回答时若能把“证明对象—材料—待补充项”一一对应,通常比笼统列举材料名称更有参考价值。

二、四个提问,检验举证思路是否成体系

第一问:请求基础落在哪一款。人身权益受侵害与特定物受侵害,在主观要件上并不相同——后者要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咨询时让对方明确拟主张的条款和理由,可以看其对构成要件的把握是否准确。

第二问:拟证明“严重”的材料如何组织。可以从诊疗记录、诊断结论、伤残等级、持续治疗情况、日常生活与工作受影响的情况等方向去准备,但每份材料证明什么、彼此能否相互印证,需要律师给出说明。建议把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并标注同一事项在不同材料中的对应关系,便于核对前后是否一致。

第三问: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是否分开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些属于物质损害项目,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并列的请求内容。咨询时可以请律师分别列出两类请求的计算或确定方式,看其是否混为一谈。

第四问:抚慰金数额依据什么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这条属于指引性规定,具体考量因素和数额确定规则在那部专门司法解释中。本次资料未收录该解释条文,咨询时可以请律师说明其现行版本和具体条文,并以官方公布文本核对,不宜仅凭口头概述确定数额预期。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难以确定且协商不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一条处理的是财产损失的计算,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同一项请求,咨询时注意区分,避免把两种计算方式套用到同一项请求上。

三、请求权主体和程序阶段要能对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这条规定说明,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可以在起诉时一并请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明确了赔偿权利人的范围——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咨询时建议确认:主张精神损害的是哪一主体、依据何种身份关系、与侵权行为的时间线是否对应。若涉及多个责任主体,还需核对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责任范围,这部分事实宜由当事人先行梳理,再交由律师判断。

四、费用边界:三类支出分开谈

咨询中常被问到“要花多少钱”。较为稳妥的做法是把三类支出分开:

其一,律师服务费。这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任何收费标准,不宜以他人转述的金额作为依据。

其二,诉讼费。属于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具体数额与请求金额、案件类型相关,应向受理法院核对。

其三,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是否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由哪家机构进行、费用如何,需根据案件情况向鉴定机构核实。

把三类费用分开记录,有助于判断报价对应的是哪一段工作,避免把不同性质的支出混在一起比较。

五、咨询前的材料核对清单

核对对象 能核对什么 建议的整理方式
诊疗材料 损害发生时间、治疗过程、持续状况 按就诊时间排序,标注同一事项的对应记录
伤残或鉴定材料 损害后果的固定程度 记录出具机构、出具时间与结论表述
收入与支出凭证 误工、护理、交通等物质损害项目 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所列项目逐项对应
特定物相关材料 该物对当事人的意义、侵害方的主观状态 围绕“人身意义”和“故意或重大过失”分别归类
主体身份材料 谁有权主张、与受害人的关系 与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赔偿权利人范围对照

清单的作用是让咨询围绕可核查的事实展开,而不是替代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哪些材料需要补充、哪些需要进一步核实,仍应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六、需要另行核对的部分

本次资料覆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十三条等条文,未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也未涉及北京地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考量因素。因此,抚慰金的具体数额预期、地方实践差异,需要以该解释现行文本和受理法院的实际情况另行核对,不宜在咨询阶段形成确定结论。

如果手头已有病历、鉴定意见、票据或特定物的相关凭证,可以先按上文清单分组,再就“严重”如何证明、两类请求如何分列、费用如何划分逐项沟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涉及具体委托事项、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紧急处置与公共法律服务渠道仍应优先使用。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精神损害赔偿如何选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