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账号实名信息与侵权内容发布人不一致时,衔接的核心是走完“通知—转送—反通知”这套程序:先按民法典第1195条向平台发出包含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由平台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采取必要措施;再借助第1196条的反通知程序,核对实际发布人的真实身份。账号实名主体是核对线索之一,是否可以认定为发布人,要看内容发布记录、账号使用情况和平台留存信息能否对应。
一、可依据的规则与适用条件
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6条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1197条另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把这几条放在一起看:第1195条的通知义务、第1196条反通知中的“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构成核对实际发布人的程序入口。反通知是网络用户“可以”提交的,提交与否不由权利人决定,所以通过该程序获得身份信息需要以对方实际提交为条件。
上述条文出自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二、按阶段核对的材料
| 阶段 | 建议核对的材料 | 能说明的问题 |
|---|---|---|
| 内容固定 | 侵权页面链接、发布时间、内容截图或录屏、浏览转发记录 | 侵权行为指向哪一具体内容、何时发布 |
| 账号指向 | 账号昵称、认证主体、注册或实名认证信息、账号使用痕迹 | 实名主体与账号日常使用人是否对应 |
| 发布指向 | 发布设备、登录记录、IP信息等平台留存数据 | 发布操作与特定主体的关联程度,可获取范围需向平台核实 |
| 程序记录 | 通知发送与平台转送记录、平台处理结果、反通知内容 | 平台是否及时转送和处置,实际发布人是否披露身份 |
材料分组的意义在于:实名信息只解决“账号登记在谁名下”,发布记录解决“内容由谁发出”,两者不一致时,需要以发布指向的证据补足关联,不宜仅凭实名登记直接主张对方就是发布人。
三、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在天津委托律师处理此类事务,本次资料为全国性规范,未见天津地方特别规则;如涉及当地平台投诉渠道或立案材料要求,需另行核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通知文本起草与送达、平台沟通、账号与发布信息核对、反通知应对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诉讼费由法院按通知收取;公证、电子数据取证、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另行计算。委托前建议就服务事项、计费方式、费用构成形成书面约定,并保留通知与平台回复的完整记录。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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