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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隐私权侵权维权律师咨询:个人信息保护与取证

在北京遇到隐私被刺探、私密空间被拍摄、个人信息被泄露或非法提供等情况,能否维权、怎样取证,取决于先分清受侵害的是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权益,再对应具体行为、责任主体和证据材料。咨询律师时,建议说明行为发生的时间、渠道、内容、传播范围,并带上目前保存的原始载体,由律师判断请求权基础和证据缺口。

在北京遇到隐私被刺探、私密空间被拍摄、个人信息被泄露或非法提供等情况,能否维权、怎样取证,取决于先分清受侵害的是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权益,再对应具体行为、责任主体和证据材料。咨询律师时,建议说明行为发生的时间、渠道、内容、传播范围,并带上目前保存的原始载体,由律师判断请求权基础和证据缺口。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可用于这类问题的初步咨询准备;人身安全受到现实威胁时,应优先拨打110,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可向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了解申请条件。

一、先分清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两条保护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条规定把个人信息的获取、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公开等环节都纳入保护范围,适合用来核对泄露、转卖、擅自公开等情形。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保护对象包括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这条规定有两个核对重点:一是信息能否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到特定自然人;二是其中是否包含私密信息。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属于个人信息;其中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健康信息、私密行踪,可能同时落入隐私权保护范围。咨询时需要把“信息类型”和“是否具有私密性”分开说明,便于律师判断适用哪一条保护规则。

二、核对行为类型:哪些方式可能构成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这一条开头保留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的除外条件,列举了六类具体行为。核对材料时可以按行为方式分组: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对应的骚扰记录;进入、拍摄、窥视住宅或宾馆房间对应的监控、门锁记录、照片视频;拍摄、窥视、窃听、公开私密活动对应的音视频和传播页面;拍摄、窥视身体私密部位对应的图片视频;处理私密信息对应的聊天记录、发布页面、数据流转记录。分组的作用是让每一组材料对应一项具体行为,避免只笼统说“隐私被侵犯”而缺少行为描述。

三、涉及平台、商家、单位时,核对信息处理者义务

如果行为主体是平台、商家、医疗机构、用人单位等收集或持有个人信息的主体,需要进一步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该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咨询时可以围绕四项条件准备材料:是否出现过同意页面、授权协议或勾选记录;处理规则是否公开;收集信息时是否说明目的、方式和范围;实际收集范围是否超出约定。与之对应,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生泄露时,可以核对是否收到告知、平台是否采取补救措施、是否有向主管部门报告的相关记录。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还规定了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三种情形:“(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这三项需要逐项核对,不能仅凭“信息已经公开”就直接判断不构成侵权,因为第二项还保留了明确拒绝和侵害重大利益的例外。

特定场景还有特别规定。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及病历、诊疗记录时,可以同时核对这一条。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涉及国家机关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可以核对这一条的适用。

四、取证建议:按“行为—主体—传播—影响”整理

取证建议服务于说明事实,不作为法定先后顺序。可以按四组整理:

第一组是行为本身。保存通话记录、短信、即时通讯聊天页、电子邮件、传单照片;音视频保留原始文件,不只保留转发后的压缩版本。截图时建议保留账号名称、时间、完整对话上下文和页面地址,单独截取一句话容易缺少背景。

第二组是行为主体。核对发布账号、手机号、邮箱、平台店铺、单位名称与行为人之间的对应关系;涉及平台时,保存投诉记录、平台反馈、处理结果页面。主体核对的目的,是区分个人行为、平台行为还是单位处理行为。

第三组是传播范围。保存发布页面、转发记录、浏览量或阅读量页面、搜索结果;网页内容可以考虑通过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方式固定,具体机构、费用和效力需要另行向相应机构核对。传播范围材料用于说明影响程度,能保存原始页面时建议同时保留链接和完整页面。

第四组是影响和关联材料。涉及医疗的,保存病历资料、诊疗记录、泄露内容的对应关系;涉及单位内部处理的,保存通知、邮件、系统页面;涉及精神损害或生活安宁受影响的,保存报警记录、就医记录、证人联系方式等。每类材料能核对的对象不同,建议在咨询时标注材料来源、形成时间和保存方式。

取证方式本身也需要注意边界。以进入他人住宅、宾馆房间拍摄、窥视方式取得的材料,可能落入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二项所禁止的情形;取证时建议避免再次侵害他人隐私,具体方式是否妥当,需要结合取得场所、手段和目的进一步核对。

五、咨询前准备与费用边界

咨询前可以准备一份时间线:何时、何地、何人、通过什么渠道、发布了什么内容、传播到哪里、目前保存了什么。再准备一份主体关系说明:行为人与被侵害人是否认识,是否存在劳动、消费、医疗、服务等关系,信息由谁收集、谁存储、谁提供、谁公开。最后明确目前希望达到的处理方向,例如要求删除、更正、停止传播、赔礼道歉或者主张赔偿;各项请求是否成立,需要结合具体条文、行为后果和证据判断。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与律所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诉讼费由法院依照规定收取;公证、可信时间戳、鉴定评估等费用向相应机构核对。现有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统一收费标准,无法给出具体金额,建议在咨询时要求说明拟议工作范围、是否另行计费以及书面约定方式,再决定是否委托。

六、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这类问题的核心材料通常包括:涉嫌侵权内容的原始载体、行为人与账号的对应关系、传播范围记录、信息处理者的授权或规则页面、发生泄露后的告知与补救记录,以及医疗、单位内部处理等场景材料。是否存在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的免责情形、信息是否属于私密信息、行为是否落入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列举范围,都需要结合材料逐项核对。带着这些材料和问题咨询,律师才能在有依据的范围内判断维权路径和证据补充方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第一千零三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版本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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