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未成年人侵权维权,监护人责任与学校责任的区分,落点在三组可以逐项核对的事实:受损学生事发时的年龄、损害来源于学校内部管理还是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学校事发前后留下了哪些教育与处置记录。选择律师时,建议先看其能否把这三组事实分别对应到具体条文,并说明举证责任落在哪一方,再讨论责任比例与赔偿项目。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可以先按时间线整理材料,再做一次事实梳理。
一、先确定年龄,举证方向随之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两条划出的八周岁界线,直接决定校园人身损害案件中适用哪一条学校责任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上版本)
两条的差别在举证结构:不满八周岁的学生受损,教育机构需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方能不承担责任;八周岁以上的学生受损,主张学校承担责任的一方需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同样是学生在校受伤,年龄不同,材料准备的重点就不同。前一种情形,家长一方可以先固定损害事实与在校期间的事实,再针对学校提出的免责材料逐项回应;后一种情形,家长一方需要主动收集能反映管理缺位的记录。因此,咨询时第一项要核对的就是学生的出生日期与事发日期,学籍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能够对应这两项事实。
二、有第三人介入时,学校承担的是补充责任
学生之间的侵权,加害方是“学校以外的第三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同上版本)
这一条把两类主体的位置写得很清楚:直接实施侵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落到实务中,需要分别核对两条线:一条指向加害学生一方,一条指向学校的管理职责。两条线的事实材料并不相同,前者关注侵害行为本身,后者关注学校事前预防、事中制止、事后处置的记录。选律师时,可以请对方说明准备在哪一条线上投入主要精力,以及两条线在诉讼中如何安排。
三、“尽到职责”要用具体义务去比对
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要参照具体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
该法第一百三十条对“学生欺凌”作了界定: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进一步列举了教职工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的行为,包括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该条同时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述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
这些条文的价值在于把“管理职责”拆成可核对的动作:是否建立了防控制度,是否开展培训,事发时是否立即制止,是否通知双方监护人并允许其参与认定和处理,是否安排心理辅导,严重情形是否报告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家长手里的通知记录、沟通记录、处理结论、辅导安排,都可以逐项对应上述动作。哪一项缺失,对应的就是管理职责的一个具体环节。
四、监护人在这一结构中的位置
监护人在程序中的身份由前述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确定: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维权中的报案、协商、委托、诉讼均由法定代理人完成。在欺凌处置环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要求学校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这项规定给了监护人参与程序的具体入口,可以据此要求学校提供认定依据与处理记录。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资料涵盖的是学校教育机构责任、学生欺凌防控与未成年人行为能力,未包含监护人对外承担侵权责任的实体条文。涉及加害方监护人如何承担责任、承担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属于另一组规则,建议单独核对相应的法律条文与最新版本后再作判断,不宜用学校责任的条文直接套用。
五、选律师时可以核对的事项
第一,请对方就本案先回答适用哪一条学校责任规则,理由落在学生的出生日期与事发日期上。第二,请对方说明本案是否存在第三人介入,以及补充责任与直接责任在举证和请求上的区别。第三,请对方列出准备调取的材料清单,并与上述具体义务逐项对应。
可以提前整理的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材料;学籍与就读证明;事发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的书面说明;学校的通知记录、处理结论、沟通记录;医疗记录、心理辅导记录;监控视频、聊天记录、社交平台内容;各项费用的票据。这些材料分别对应不同的证明对象,建议按“事实经过—学校处置—损害后果—费用支出”分组存放,同一事项的材料放在一起,便于核对时间与主体是否一致。
关于费用,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范围与计费方式的约定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鉴定费、心理评估费等属于不同项目,收取主体和计算方式各不相同,需要分别核对,不宜合并成一个数字比较。咨询时可以请对方书面列明服务项目与对应费用,再作决定。
紧急情况下,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需要即时制止侵害的,应优先联系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共服务渠道,商业咨询不影响这些渠道的使用。
未成年人侵权维权中,责任区分的难点通常集中在三处:学生年龄对应的举证结构、是否存在第三人介入、学校处置记录是否完整。把这三处事实核对清楚,再讨论请求对象与请求范围,判断会稳妥得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可就本文提到的材料分组、条文对应与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具体承接安排与费用以双方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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