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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疗纠纷调解律师咨询:调解申请姓名与病历首页不一致先核什么?

在天津准备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时,建议先核两件事:调解申请上的姓名究竟是“患者姓名”还是“申请人姓名”,以及申请人与患者是什么关系。若申请人是患者本人,重点核对申请姓名与病历首页姓名是否指向同一患者;若申请人是近亲属,申请姓名与患者病历首页姓名本就可能不同,应先核亲属关系、患者授权或调解组织要求的申请主体材料,再核病历姓名…

在天津准备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时,建议先核两件事:调解申请上的姓名究竟是“患者姓名”还是“申请人姓名”,以及申请人与患者是什么关系。若申请人是患者本人,重点核对申请姓名与病历首页姓名是否指向同一患者;若申请人是近亲属,申请姓名与患者病历首页姓名本就可能不同,应先核亲属关系、患者授权或调解组织要求的申请主体材料,再核病历姓名差异。不要先改申请,也不要自行涂改病历。

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天津医疗纠纷调解对姓名不一致的专门受理规则,以下为材料整理建议,具体提交要求以受理调解的组织为准。

一、先分清申请姓名指谁,再核同一性

建议把“申请姓名性质”和“病历姓名差异”分开核对:

核对对象 主要看什么 能说明什么
申请姓名性质 申请姓名是患者本人,还是近亲属或其他申请人 决定是两个姓名本就可能不同,还是需要解释同一患者的信息不一致
患者身份信息 申请材料、身份证件、病历首页上的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联系方式 判断是否指向同一患者
病历关联信息 病案号、住院号、就诊卡号、入院及出院日期、科室、诊断、手术及检查记录 判断病历是否属于同一患者、同一就诊过程
差异来源 入院登记由谁填写,是否曾用名、别名、家属代填、改名、医保或商保登记名 决定由谁出具说明、说明什么
申请主体材料 亲属关系证明、患者授权材料或调解组织要求的其他材料 便于调解组织核对申请主体;是否需要以受理要求为准

核心身份信息能够互相对应,通常可按“同一人信息不一致”准备说明;身份证号、病案号、就诊时间等关键信息对不上,建议先向医院病案管理部门核实,再决定调解申请如何表述。

二、把“说明差异”和“调取病历”分开做

对姓名差异,建议向医院病案管理部门书面核对,保留原始病历复制件及获取来源、时间记录;如确属笔误,按医院和调解组织认可的程序申请更正或说明,不自行涂改。对病历调取,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准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同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诊疗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该条所列情形会影响后续责任评估,但姓名不一致本身不在列举情形中,不能仅凭姓名不同直接得出医院有过错;重点仍是把申请材料与真实病历对应起来,并保证病历来源和复制过程可追溯。

三、咨询前的材料准备

准备咨询律师时,可以按“申请主体材料—患者身份材料—病历复制件—姓名差异说明—调解申请草稿”分组,并标注每份材料的来源和时间。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资料涉及医疗纠纷法律主题;如需核对材料整理、咨询方式与委托范围,可拨打4009003957。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及费用以委托约定为准。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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