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新房梦碎,“凶宅”之困
2022年6月,河南永城市居民陈明与河南B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安置房屋认购协议》,以22.3万元购入一套120平方米的安置房。2023年6月,装修工人苏志强在铺设地砖时,因触碰漏电的燃气管道触电身亡。
经调查,事故的起因竟是A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燃气公司)在安装燃气管道时操作不当,把膨胀螺丝打在高压火线上,导致燃气管道漏电,埋下了致命的安全隐患。而B置业公司作为房屋出售方,在交付房屋前未能尽到验收职责,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交给了陈明,且未做任何风险提示。
法庭交锋:焦点明确,责任难推
事故发生后,陈明在遭受巨大心理冲击的同时,也意识到自己的房屋因这起悲剧性事件而大幅贬值,成为了人们避之不及的“凶宅”。为维护自身权益,陈明委托贠航律师提起诉讼,要求A燃气公司和B置业公司共同赔偿其房屋价值损失。
主要争议:
侵权行为与过错责任:两被告是否存在施工、管理过失,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凶宅”是否导致价值贬损:非物理性损害能否主张财产损失?民俗忌讳是否受法律保护?
赔偿金额:原告主张的24.69万元是否合理?如何量化“凶宅”对房价的影响?
双方答辩情况:
A燃气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房屋价值损失没有实际发生,装修工人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且纠纷已妥善解决,原告起诉的金额超过房屋本身价值,房价下跌是正常商业风险,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B置业有限公司则称: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和过错,死者赔偿责任已由A燃气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诉请的是间接损失不受法律保护,且原告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事故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房屋不属于凶宅,没有实际损失,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面对被告的答辩,贠航律师凭借专业素养和充分准备,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他指出:
根据证人证言、《关于苏志强死亡的情况说明》以及《赔偿协议》,可以明确苏志强确系在案涉房屋内触电导致心脏骤停死亡,该非正常死亡的基本事实最终导致案涉房屋成为“凶宅”性质,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方承担房屋贬损的赔偿责任。
从社会现实和公序良俗来看,人们普遍对“凶宅”存在忌讳、恐惧等心理,这种心理会导致房屋在出租、出售时价值贬损。虽然房屋实际使用功能未受影响,但市场价值由多种因素决定,“凶宅”性质无疑降低了房屋价值。该事实符合《民法典》所遵循的公序良俗基本原则,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而且,A燃气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河南B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房屋出售方,未尽到验收和提醒责任;二被告在本案当中均系存在不同程度的过失与过错,最终导致案涉事故的不幸发生,二被告均应当对原告的房屋贬损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共同侵权担责
最终,法院采纳了贠航律师的核心意见。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A燃气公司施工不当、B置业公司监管失职构成共同侵权,导致房屋成为“凶宅”;
虽未造成物理损害,但按民俗忌讳,房屋交易价值客观贬损,原告损失成立;
综合过错程度、购房成本、本地民风民俗等因素,酌定两被告赔偿4万元,驳回其他诉请。
判决:被告A燃气有限公司、河南B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明房屋价值损失40000元。
恒略说法:
房屋价值不仅取决于物理属性,更与人文环境紧密关联。法律虽未明确定义“凶宅”,但本案中事故的发生降低了案涉房屋的交易价值, 实质上已给原告产生损失。恒略律师建议,业主遭遇类似纠纷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以厘清责任,维护合法权益。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