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建议核对申请记录、行政机关要求说明理由的通知以及相关告知文书和实际日期。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2019年4月3日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务院;官方转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方全文: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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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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