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即法条所称金融机构)在行政机关冻结存款、汇款后,冻结期限已经届满,而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且不存在依法延长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情形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不应继续维持冻结状态。
条文与期限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因此,银行在判断“冻结期满”前,应先核对冻结日期、是否存在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合法延长,以及是否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第三十二条的三十日不属于十日以内的期限,不宜将全部三十日按工作日计算。
银行办理要点
第三十三条将“冻结期限已经届满”列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情形之一。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更直接的是,该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也就是说,期限届满后机关仍未处理或者仍未解除的,银行应依法直接办理理解除,而不是继续等待机关另行通知。
建议银行在办理前核对冻结起始日期、是否存在合法延长决定及法律另有规定情形,并留存期限核对和解除操作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国家统计局网站刊载官方全文:https://www.stats.gov.cn/gk/tjfg/xgfxfg/202503/t20250306_1958900.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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