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催告期间发现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行政机关何时可立即强制执行?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已经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于催告期间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不必等待催告期满。一般情形下,行政机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已经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于催告期间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不必等待催告期满。一般情形下,行政机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条文依据与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一般强制执行决定的条件: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该条同时规定,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据此,立即强制执行发生在“催告期间”这一阶段,核心事实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存在转移或者隐匿财物的迹象;仅有一般怀疑不能替代证据。决定主体须为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象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第三十七条还要求强制执行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法定事项。条文使用“可以”,并非一律应当立即执行。

核对要点

建议先对照催告书、行政决定和现有证据材料,核对是否处于催告期间以及证据能否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再判断是否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该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版本为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施行;国家统计局网站刊载的官方文本见 https://www.stats.gov.cn/gk/tjfg/xgfxfg/202503/t20250306_1958900.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