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医疗纠纷调解中,协议摆到面前准备签字时,先要做的,是把“病历资料—诊疗过程—损害后果—赔偿项目—协议条款”逐项对应起来,再决定是否落笔。此时通常已进入调解方案形成、协议文本出具的阶段,需要核对的主体包括患方签署人、医疗机构签署人及双方的授权文件;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病历资料是否完整、协议对责任和了结范围的表述、赔偿项目与凭证是否对应、付款和履行安排是否写清。对“一次性了结”“不再追究”“放弃其他请求”这类条款,尤其要看清它覆盖哪些事项、是否涉及后续治疗和护理。涉及具体条款取舍和材料准备,可以先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核对病历资料,把事实底稿固定下来
调解协议签字前,最值得先做的一件事,是核对病历资料是否齐全、时间线是否连贯。因为协议里写的损害后果、诊疗经过、责任表述,最终都要落到病历和诊疗记录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至少说明两件事:病历资料有明确的列举范围;患者要求查阅、复制这些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签字前可以按照这一范围逐项比对,看看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是否都有,页码和日期是否连续,有没有缺页、补记或者前后不一致的地方。
核对时建议做一张时间线:就诊时间、检查时间、告知时间、手术或特殊治疗时间、转诊时间、损害出现时间、后续治疗时间。每个节点后面注明对应哪份材料、材料来源是什么。这样做的用途,是把协议里“诊疗经过”的表述和病历记载对应起来,看看有没有明显出入。材料不需要一开始就追求“全部原件”,可以先整理手头已有的复印件、照片、费用票据和沟通记录,再对照缺失项决定下一步向哪里调取。
二、看清协议对“责任”的表述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里,常见的一类内容是责任表述,例如医疗机构是否承认存在过错、患方是否接受某种责任认定、协议是否写“双方对诊疗过程无异议”。签字前需要把这类表述和已有材料对照,看它是否超出了患方能够确认的事实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列举了三种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三项是并列事由,适用时要把具体情形和对应事实写清楚。签字前可以核对:协议是否对病历资料的完整性、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等情况作了表述;如果协议写了“医院无过错”或者“患方自愿承担全部后果”,就要看这个表述与已有病历、沟通记录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尚未核对清楚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以及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说明义务和明确同意作了规定。签字前可以把协议中的责任表述与这些规定所指向的事实对应起来:哪些诊疗环节有告知记录,哪些风险说明有患者或近亲属签字,哪些内容只是口头沟通、没有书面材料。对没有材料支撑的表述,建议在签字前要求补充说明或者写入待核实事项,避免把不确定的内容写成确定结论。
三、赔偿项目与凭证逐项对应
调解协议中的赔偿或补偿数额,通常由若干项目组成。签字前建议把协议里的每一个项目拆开,与凭证一一对应:医疗费对应票据和费用清单,护理费对应护理记录和护理人员情况,误工费对应收入材料和误工时间,交通费对应就医往返记录,后续治疗费对应医嘱或后续诊疗安排。每一项后面写明凭证名称、金额、期间和来源。
这里要区分两类费用:一类是协议中约定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赔偿或补偿款项;另一类是调解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费、检查费等第三方费用。律师服务费按委托合同约定处理,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由相应机构收取,具体以机构票据和委托事项为准。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统一收费标准,签字前不宜按未经核对的“行情价”判断,建议把协议中的费用项目与实际票据、委托事项逐项对照。
如果协议写的是“一次性包干”“此后不再产生任何费用”,就要看它是否覆盖了后续治疗、护理、复查、伤残变化等事项。签字前可以把已知的后续治疗安排、医嘱内容、复查时间写进核对清单,看看协议对这些事项是明确排除、另行约定,还是完全没有提及。对没有写清的部分,建议在签字前向对方和调解组织询问,必要时形成书面补充说明。
四、核对签字主体和授权文件
调解协议签字前,主体是否适格是容易忽略的一环。患方由患者本人签字的,核对身份信息即可;由近亲属代签的,建议核对亲属关系材料和授权文件,确认授权范围是否包括调解、签署协议、领取款项等事项。涉及患者去世后由继承人处理的情形,建议核对继承关系材料和各方授权情况,避免出现部分权利人未参与、事后对协议提出异议的情况。
医疗机构一方签字的,可以核对签署人身份、所在单位、授权文件或者调解组织留存的委托手续。调解组织或主持调解的一方留存的登记信息、参与人员名单、协议份数,也建议在签字前核对。这里不是要求当事人自行判断授权文件的法定效力,而是建议把“谁签、代表谁签、依据什么签”记录下来,便于后续核对。
五、把履行条款写清楚再签字
赔偿数额之外,协议能否落地还取决于履行条款。签字前建议重点看:付款金额是否与前面逐项核对的结果一致;付款时间是否具体到日期;付款方式是一次性还是分期;收款账户是否写明;逾期付款如何处理;是否涉及税费承担;协议附件包括哪些材料;协议一式几份、各方各持几份。
口头承诺建议写入协议正文或者附件。例如对方口头答应承担后续复查费用、提供病历复印件、出具情况说明,这些内容如果没有写进协议,签字后容易出现理解分歧。对“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一类概括性表述,建议结合前面的赔偿项目清单看它实际覆盖的范围,把已经核对过的事项和尚未核对的事项分开记录。
六、签字前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可以核对的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处理建议 |
|---|---|---|---|
| 病历完整性 | 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 诊疗节点是否连续、有无缺页或前后不一致 | 按时间线列出缺失项,向医疗机构申请查阅、复制 |
| 责任表述 | 协议文本、告知同意记录、沟通记录 | 协议中的责任表述与病历记载是否对应 | 对没有材料支撑的表述要求补充说明 |
| 赔偿项目 | 费用票据、费用清单、护理记录、收入材料、交通凭证 | 每个项目是否有对应凭证和期间 | 逐项列明金额、凭证名称和来源 |
| 签字主体 | 身份证件、亲属关系材料、授权文件、继承材料 | 签署人是否代表其本人或有权代表其他权利人 | 留存复印件或照片,记录签署身份 |
| 履行条款 | 协议正文、附件、付款安排 | 付款时间、方式、账户、逾期处理是否明确 | 口头承诺写入正文或附件 |
| 协议份数与附件 | 协议原件、附件清单 | 各方持有份数、附件是否齐全 | 签字前清点份数和页数 |
签字前如果发现病历资料明显不全、协议中的责任表述与已有材料差距较大,或者付款条款、了结范围写得含糊,建议暂缓签字,先把缺失材料和条款含义核对清楚。医疗纠纷调解涉及的事实材料、责任表述和履行安排相互关联,签字前多花时间做一次逐项对照,通常比签字后再解释更稳妥。需要就协议条款、材料清单或者委托事项作进一步核对的,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来源: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