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删除通知的时间与首发截图显示的时间不一致,是网络名誉权咨询中常见的材料差异。委托律师时,建议以“侵权内容首发时间—通知发出与到达时间—平台处置时间”三个节点为主线分别核对:首发截图用于固定侵权内容及其出现、持续的状态;删除通知及其送达凭证用于确定平台收到通知、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的时间起点;平台回执、转送记录和删除或屏蔽结果用于核对平台实际处置时点。三者的证明对象不同,时间不一致本身不当然意味着材料虚假,但需要在委托前逐项对应清楚。
一、三个节点分别对应什么
首发截图节点。 需要核对截图或录屏能否还原页面地址、发布账号、内容全文以及页面上显示的时间信息,截取过程是否连续、可复现,是否保留原始载体。这一节点服务于证明被诉内容的存在、发布主体和公开状态,与通知何时发出无关。若截图仅显示“某日”而无完整页面信息,建议补充同一账号、同一链接下的连续记录,便于判断内容是否持续存在。
通知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因此核对对象包括通知文本、所附初步证据、身份信息,以及通知通过何种渠道发出、有无送达或提交成功的记录。通知内容不完整或渠道无法证明到达,会影响后续对平台义务起算时间的判断。
平台处置节点。 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核对时建议收集平台回执、转送通知、处理答复以及实际删除或屏蔽的时间记录,用以对照通知到达时间与处置时间之间的间隔。另需注意该条同时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通知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应在发出前核实,避免因通知内容失实产生新的责任风险。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与通知路径的适用条件不同,是否具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需结合具体材料另行判断,不宜与通知送达时间混同。
二、委托前可以整理的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可核对的内容 | 建议用途 |
|---|---|---|
| 首发页面 | 链接、账号、内容全文、页面显示时间、截取方式 | 固定侵权内容与发布主体 |
| 通知文本 | 初步证据、权利人身份信息、具体要求 | 判断通知是否符合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形式要求 |
| 发送与到达 | 发送渠道、提交记录、平台回执 | 确定平台义务的起算时点 |
| 平台处置 | 转送记录、答复内容、删除或屏蔽时间 | 对照“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 |
| 后续影响 | 内容扩散范围、持续状态 | 辅助判断损害扩大部分 |
以上整理属于咨询准备层面的建议,具体哪些材料具有证明力、如何补强,需结合原始载体和个案情况由承办人员判断。
三、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统筹考虑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就本题而言,取证梳理、通知文本起草与发送、平台沟通、后续程序分别属于不同工作范围,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事项以及如何计费;具体费用以双方书面委托约定为准,其他案件中的收费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涉及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等侵权主题,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是否承接、由谁承办以及服务范围,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和专业方向确认,以委托约定为准。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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